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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学校工作规范(试行)》和《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专家组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2007年11月24日 作者: 来源:教育部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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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学校工作规范(试行)》和《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专家组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2007年9月27日

教高评厅〔2007〕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

  为进一步规范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评估工作,不断提高参评学校评建工作的实效和评估专家进校考察工作的质量,经广泛调研并多方征求意见,我部研究制定了《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学校工作规范(试行)》和《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专家组工作规范(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在评估工作中认真遵照执行,并将执行情况及时反馈给我部高等教育教学评估中心。

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学校工作规范(试行)

  为进一步推动高等学校高质量地做好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工作(以下简称评估工作),确保评估工作健康持续发展,特制定本规范。

  第一条  评估工作方针是以评促建、以评促改、以评促管、评建结合、重在建设。评估工作的主要目的是促进高等学校更好地落实教学工作中心地位,加强教学基本建设,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强化教学管理,建立健全高等教育质量保障体系,不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办好让人民满意的高等教育。

  第二条  评估工作包括学校自评自建、教育部专家组进校考察评估和学校整改提高三个阶段。学校要结合自身实际,统筹规划各个阶段的工作,把主要精力放在自评自建和整改提高上,制订相应的工作目标和工作方案,充分调动各职能部门和教学单位师生员工的积极性、主动性,以求真务实的态度和开拓创新的精神做好教育教学工作。

  第三条  注重学校建设,提高工作实效。学校要正确处理评估过程与结果、内容与形式之间的关系,将工作重点放在学校的建设、改革和发展上。整个评估工作过程要始终保证正常的教学秩序,不能因评建工作随意占用师生员工的节假日和休息时间。

  第四条  学校在自评自建的基础上撰写自评报告。自评报告是对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系统总结,是确定学校评估结论的主要依据,其主要内容应包括:学校概况、评建工作状况、办学成绩和特色、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等。自评报告在反映学校教学工作成绩的同时,应客观、全面、有针对性地指出存在的问题,问题的查找应具体到二级指标或观测点。自评报告的支撑材料应具备原始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层次性,力求精练,分量适度。学校在教育部专家组进校考察评估前一个月,将自评报告纸质版(一式20份)和电子版寄达教育部高等教育教学评估中心(以下简称评估中心),同时在本校网站主页上公布该报告。二级学院无需专为专家组提供自评报告。

  第五条  坚持实事求是,开展诚信评估。教育部每年采集公布的学校教学基本状态数据和基本办学条件数据,是确定学校评估结论的重要依据之一,学校自评报告中引用的数据要与上报教育部的教学基本状态数据和基本办学条件数据相符,如有出入,须做出合理解释。学校只准备近一年的试卷和最近一届毕业生的毕业设计(论文)备查,不得修改、补做以往的试卷和毕业设计(论文)。若发现在评估材料中有弄虚作假者,以评估不合格处理。学校应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条  学校在教育部正式公布进校考察评估的专家组名单后,不得拜访专家组成员,具体工作的衔接,应通过专家组秘书协调;在专家考察评估结束后至高校本科教学工作评估专家委员会审议会结束前,不得拜访专家委员会成员;在此期间,也不得邀请专家组成员和专家委员会委员到学校访问、讲学、作辅导评估工作的报告等。

  第七条  避免形式主义,杜绝铺张浪费。学校不为专家安排高规格的接站、送站和欢迎活动。专家组进校一律住校属招待所(宾馆),在校内就餐(安排1—2次到学生食堂就餐)。被评学校没有招待所(宾馆)的,可就近安排在三星级(含三星级)以下宾馆住宿。专家组进校考察过程中,不安排评估开幕式,并简化评估汇报会的程序;不邀请省部级和主管部门领导专门接见专家组以及出席评估汇报会;不得通过上级领导向专家组施加影响和压力;不举办任何形式的艺术节、文化节等大型活动,不为评估准备专场文艺演出;充分尊重专家组的工作安排,不安排宴请和与考察评估无关的活动,以保证专家组有充足的时间,集中精力客观公正地做好考察评估工作。

  第八条  教育部设立评估专项经费,用于支付专家评审费和交通费。专家评审费和交通费均由专家组秘书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负责登记、造表和发放。学校不得向专家发放任何形式的补贴或赠送物品。

  第九条  高度重视评估整改,巩固发展评建成果。在评估整改阶段,学校要认真研究专家组考察评估意见,制订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在教育部专家组考察结束后一个月内,将整改方案纸质版(一式5份)和电子版寄达评估中心,同时在本校网站主页上公布。为期一年的评估整改结束后,学校须向评估中心提交评估整改工作报告。学校的整改情况将作为下一轮评估专家组进校考察评估的重要内容。学校应接受评估中心组织的评估整改抽查。

  第十条  专家组进校考察评估结束后,学校可向评估中心反馈专家组工作情况,或对评估工作提出意见建议,邮箱:pggf@moe.edu.cn。教育部将委派观察员,检查本规范在各高校的执行情况,重点查处弄虚作假的违规行为和形式主义、铺张浪费的不良做法,促进评估工作持续健康发展。

  第十一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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