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08年独立学院招生简章审查工作的通知
2008年4月28日
教学厅函〔2008〕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
根据《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教育部令第26号)、《关于<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的工作说明》和《关于审批独立学院为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工作的通知》(学位办〔2008〕17号)的有关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并加强2008年独立学院招生简章(招生章程)审查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独立学院招生简章(招生章程)内容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且真实、准确,主要包括:
1.学校全称、校址;
2.层次;
3.办学类型(独立学院);
4.在有关省(区、市)分专业招生人数及有关说明;
5.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要求;
6.录取规则(如有无相关科目成绩或加试要求、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的分数级差、对加分或降低分数要求投档考生的处理、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办法等);
7.学费标准;
8.颁发学历、学位证书的学校名称及证书种类;
9.联系电话、网址;
10.其他须知等。
二、独立学院招生简章(招生章程)必须明确说明:自2008年起招收的学生,学习期满成绩合格的,颁发独立学院的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独立学院的学士学位证书。
三、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本行政区域内独立学院招生简章(招生章程)的备案审查工作,符合要求方可予以备案,正式向社会公布。
(责任编辑 程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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