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范围:公办性质幼儿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免保教费

项 目 对 象 标 准
免保教费 建档立卡家庭适龄幼儿、持有《北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北京市城市居民生活困难补助金领取证》《农村五保供养证》《北京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北京市低收入家庭救助证》《儿童福利证》的适龄儿童和持有《残疾人证》的残疾儿童及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烈士证明书》的烈士子女 免交保教费

★三免两补

项 目 对 象 标 准
免除学杂费 具有本市学籍的义务教育学生 免除学杂费
免费提供教科书 具有本市学籍的义务教育学生 免费提供教科书
免除义务教育借读费 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 免除义务教育借读费
生活补助 寄宿学生 具有本市学籍,在本市中小学就读的城乡低保家庭寄宿学生、特殊教育学校就读的残疾寄宿学生(含随班就读学生)、十个远郊区公办农村寄宿制中小学就读的寄宿学生、工读学校就读的寄宿学生 小学每生每月300元、初中每生每月360元,每年按10个月计发,同时免收住宿费
非寄宿学生 具有本市学籍,建档立卡学生、在我市特殊学校就读和在普通中小学随班就读的残疾非寄宿学生、城乡低保家庭学生、特困救助供养学生 小学每生每月150元,初中每生每月180元,每年按10个月计发。
助学补助 具有本市学籍,在本市义务教育学校及相应学段特殊教育学校、专门教育学校就读的城乡低保家庭学生、残疾学生(含随班就读学生)、工读学生及户籍在本市山区的学生 每生每年300元

(一)宏志奖学金

用于奖励具有本市正式注册学籍且符合一定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每生奖励2000元,免交获奖当年学费。不含在宏志中学、宏志班就读和在内地民族学校、内地民族班就读的学生。

(二)国家助学金

资助具有本市正式注册学籍的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助学金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其中烈士子女、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和因公牺牲民警子女每年3000元。不含在宏志中学、宏志班就读和在内地民族学校、内地民族班就读的学生。

(三)免学费、教科书费和住宿费

享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免学费、教科书费、住宿生免住宿费。免费标准按照市政府及价格、财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公办学校相应标准执行。

(四) 宏志班补助

宏志中学、广渠门中学和回民中学被正式录取的宏志班学生,在校期间享受"四免一补",即免交学费、教科书费、校服费、住宿费,并享受每人每年2000元的伙食补助。市财政根据在校宏志班学生人数,按照每生每年5000元的标准拨付经费。自2021年秋季学期起,新入学的宏志班学生不再享受国家助学金。

(一)国家奖学金

用于奖励全日制学历教育具有本市正式学籍的在校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每生每年6000元。

(二)政府奖学金

用于奖励全日制学历教育具有本市正式学籍、本市户籍(或纳入北京市中等职业学校统一招生计划录取的外地生源)的在校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学生,每生每年2000元。

(三)免学费

对全日制学历教育具有本市正式学籍的农村(含县镇)学生、涉农专业、戏曲表演专业学生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除学费(其它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除外)。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标准按照市政府及价格、财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公办学校学费标准执行,最高免学费补助标准不超过每生每年2800元。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标准不超过本市同类型同专业公办中等职业学校收费标准,如学费标准低于本市同类型同专业公办中等职业学校的学费标准,按实际收取学费标准免除。

(四)国家助学金

资助全日制学历教育具有正式学籍的涉农专业学生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助学金分两等:一等助学金每生每年2500元,二等助学金每生每年1800元。

(一)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

奖励特别优秀的全日制本专科生,每生每年8000元。

(二)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

奖励资助品学兼优、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生,每生每年5000元。

(三)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

资助家庭经济困难或明确纳入政策范围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预科生)。国家助学金分两等:一等助学金每生每年4500元,二等助学金每生每年2800元,此标准从2019年春季学期开始执行。

(四)研究生国家奖学金

奖励特别优秀的全日制研究生,博士生每生每年3万元,硕士生每生每年2万元。

(五)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奖励表现良好的全日制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覆盖面、等级和奖励标准由高校在政策范围内自行设定。市财政按照博士研究生每生每年10000元,硕士研究生每生每年8000元的标准以及在校学生数的一定比例(博士80%,硕士50%)给予经费支持。

(六)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资助全日制研究生的基本生活支出,博士研究生每生每年15000元,硕士研究生每生每年7000元。

(七)服兵役高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

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招收为士官、退役后复学或入学的高校学生实行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学费减免。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金额,按学生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下同)两者金额较高者执行;复学或新生入学后学费减免金额,按高校实际收取学费金额执行。 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以及学费减免的标准,本专科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超出标准部分不予补偿、代偿或减免。

(八)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对到北京市边远山区基层单位就业的高校应届毕业生实行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本专科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 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本金低于补偿代偿标准的,按照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本金金额予以补偿代偿。超出标准部分不予补偿代偿。

党和国家高度重视学生资助工作,始终把坚持教育公益性和促进教育公平作为基本教育政策,切实保障全体人民特别是困难群体的受教育权。近年来,北京市委市政府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学生资助政策,为不让一个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按照"加大财政投入、经费合理分担、政策导向明确、多元混合资助、各方责任清晰"的基本原则,采取了一系列重大举措,逐步构建了"奖、助、贷、勤、补、免"六位一体,覆盖从学前教育到研究生教育完整学段、相对完备、具有北京特色的学生资助政策体系。

2007年9月,经市编办批准,市教委成立北京市学生资助事务管理中心。中心成立以来,在上级部门的领导下,立足北京实际,参与了北京市各级各类学生奖助学金和助学贷款政策的研究与制定;制定完善了各项资助政策的实施细则,推进学生资助政策的落实;组织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北京市政府奖学金的市级评审工作;组织全市性的学生资助政策、业务培训及经验交流、工作研讨;完善资助信息化管理,加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库建设;建立学生资助工作绩效考评制度,强化对学生资助工作的监管;组织全市性学生资助政策宣传、相关信息、奖助资金的统计、汇总、数据分析等工作。做好基础性管理工作的同时,将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和"人人成才"教育目标融入资助工作全过程,大力开展励志、诚信、感恩、社会责任感教育,引导广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立志成才。经过全市资助战线同仁们的不懈努力,北京市初步形成了"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学校实施、学生受益"的良好助学工作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