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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校长任期结束须接受综合督导

作者:李见新 发布时间:2021.01.19
中国教育新闻网

中国教育报-中国教育新闻网讯(记者 李见新)近日,河南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提出,要完善督学责任区制度,探索建立省督学定点联系县(市、区)制度,督促学校规范办学行为、提高教育质量;学校校(园)长在一个任期结束时必须接受一次综合督导;要对学校开展经常性督导和综合性评价,重点督导学校落实立德树人情况,引导学校办出特色、办出水平,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河南提出,要选优配强各级督学,建立督学准入、退出和增补机制。原则上,全省各级督学按与学校数1:5的比例配备,部分学生数较多的学校按1:1的比例配备,有条件的市县可逐步提高专职督学比例。要将督学培训纳入教育管理干部培训计划,培训时间每年不少于40学时;建立完善督学分级分类考核办法,督学从事督导活动计入工作量。

按照规定,河南各级政府要将教育督导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确保教育督导机构有计划地开展督导活动和督学培训。要坚持综合督导与专项督导、过程性督导与结果性督导、经常性督导与随机督导、明察与暗访等方法相结合,推进教育督导与纪检监察、巡视巡察、督查、审计、考核、评议等方式有机衔接、共同发力,提高教育督导的实效性。对督导结果成效突出的被督导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奖励或通报表扬;对教育事业发展成效特别突出的地方,可给予免除督导的激励。

河南强调,要加强对各级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督导。完善各级党委和政府考核办法,将落实新时代教育高质量发展重要指标情况纳入全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列入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的内容。完善市县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评价体系,定期开展督导评价工作,重点督导评价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河南省重大教育决策部署情况,主要包括教育事业发展规划、教师队伍建设及教师待遇政策落实、教育投入和促进教育公平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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