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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学院今起可自授学士学位

教育部《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规定,独立学院自授学位,不得沿用高校名义。符合条件的普通高校一般只可以参与举办1所独立学院。独立学院的名称前冠以参与举办的高校的名称,不得使用高校内设院系和学科的名称……[点击详细]

周济:加强规范管理促进我国独立学院健康发展

周济在讲话中指出,要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充分认识规范独立学院发展的重要意义。加强规范管理是独立学院健康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以科学发展观指导高等教育健康发展的具体体现。当前独立学院的发展进入了新的阶段,面临的形势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为适应新的形势需要,促进独立学院健康发展……[点击详细]

 
 
 
 
 

第一条 为了规范普通高等学校与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合作举办独立学院活动,维护受教育者和独立学院的合法权益,促进高等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高等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独立学院,是指实施本科以上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与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合作,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的实施本科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
第三条 独立学院是民办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公益性事业。
   设立独立学院,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高等教育发展规划。
   第四条 独立学院及其举办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教育公益性原则。
第五条 国家保障独立学院及其举办者的合法权益。
   独立学院依法享有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各项奖励与扶持政策。
   第六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独立学院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独立学院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点击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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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实规范独立学院办学活动 进一步提高办学质量

“优”,就是更加强调优质教育资源参与举办独立学院,更加强调独立学院提高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
   几年来,独立学院一直面临着“民办还是公办”的性质之争。教育部有关负责人认为,《办法》的实施将依法明确独立学院的法律地位,切实规范独立学院办学活动,提高独立学院办学质量,是引导和促进独立学院健康发展的一项重要举措……[点击详细]

 
   

独”,就是强调独立学院在法律和制度上的独立地位。今年颁布实施的《办法》不仅明确了独立学院的设置标准和办学条件,而且明确了独立学院的法人财产权。浙江省教育厅副厅长楮子育认为,《办法》规定,独立学院的法人财产权不属于参与举办的高校或社会组织、个人,而属于独立学院所有,并要求独立学院举办者将出资者的资产产权过户到独立学院名下,规避了独立学院的办学风险……[点击详细]

 
   

“民”,就是进一步明确独立学院的民办属性,促进独立学院在运行机制和管理体制上改革创新。   独立学院始于1999年,经过几年的实践,在校生已达186.6万人,对实现高等教育大众化、深化高等教育改革发挥了重要作用。据教育部有关负责人介绍,为进一步规范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经过充分调研、反复征求意见,根据《高等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教育部出台……[点击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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