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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北京4月11日讯(记者 赵正元)记者今天从有关方面获悉,《北京市关于学校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的指导意见》获该市政府原则通过,并有望于近期出台。
该《指导意见》明确规定,如果学校满足以下四个条件中的任意一个:即拥有200米以上跑道的田径场、拥有足球场、拥有篮球场或排球场、拥有室外健身器材(含乒乓球台),其室外体育设施就应对社会开放,且不能收取任何费用。但开放时间要保证不与教学发生冲突,通常是利用寒暑假、双休日、法定节假日等,具体时间由学校自行决定。另外,还规定由区县政府招标确定商业保险公司,为免费开放的学校办理公众责任保险,所需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分担。
《中国教育报》2007年4月12日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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