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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安全保密和组织形式
第十四条 启用前的试题(包括副题)、参考答案及评分参考为绝密级事项。
第十五条 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应与命题管理人员签订保密责任书。 命题管理人员应当自觉遵守有关保密规定,不得泄露有关命(审)题教师的身份,不得从事有关高考补习、辅导、讲座、编写复习资料等活动。
第十六条 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应与命(审)题教师签订保密责任书。 命(审)题教师应当自觉遵守有关法律及保密规定,不得以命(审)题教师身份接受媒体采访,不得暴露本人及其他命(审)题教师的身份,不得以命(审)题教师的名义参加有关高考的补习、辅导、讲座、编写复习资料、发表文章等活动。
第十七条 推荐命题教师的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根据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做好命题教师身份的保密工作。
第十八条 全国统考命题采用全封闭工作形式,命题管理部门应当制订完善的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命题期间应当成立命题领导小组,负责命题全过程的管理,并建立应急反应机制、值班制度和第一时间报告制度。领导小组组长应当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担任。
第二十条 命题场所应当具有完善的保密条件和相应的保密措施: (一)相对封闭,安装必要的保密硬件设施,并经省级公安和保密部门的检查认可; (二)设置专用保密室和工作室; (三)商请武警协助安全保卫工作; (四)命题前应对所有人员进行保密教育及必要的安全检查; (五)所有命题人员不得携带任何除命题工作配备外的通讯、录音、摄录像及信息存储类等工具进入命题场所; (六)命题管理部门应与命题场所管理部门签订保密协议并对命题场所的服务工作人员进行安全保密教育。
第二十一条 实行回避制度,参加命题工作的所有人员均应无直系亲属参加本年度高考。
第五章 命题工作程序
第二十二条 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应当制订完善的命题工作程序,并严格执行。命题工作程序一般应包括: (一)组织命题管理人员、命题教师学习有关命题政策、理论和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 (二)组织命题教师熟悉《考试大纲》和中学教材;分析历年试题和统计数据; (三)制订学科命题计划或命题双向细目表; (四)编写试题、试题的参考答案及评分参考; (五)讨论和推敲试题,控制试题难度和质量; (六)根据命题计划或细目表组卷,并完成组卷说明,以供审题教师参考; (七)审题,并填写审题意见书。当命题组与审题教师对试题科学性存在分歧时,应在充分交流的基础上达成一致意见; (八)试题定稿,命题组长和学科命题管理人员在发排清样上签字; (九)命题总结。
第六章 命题经费
第二十三条 全国统考分省命题工作所需命题各项费用按照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列支,专款专用。
第二十四条 命题管理部门核定命(审)题教师、命题管理人员的工作量,分别支付相应的命题费和保密费等,并向命(审)题教师所在单位出具工作量的证明。
第七章 评价与科研
第二十五条 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应积极做好命题评价工作,进一步提高命题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第二十六条 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应加强高考命题科学研究工作,深化考试内容改革,不断提高命题质量。
第八章 对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理
第二十七条 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盗窃或泄露在保密期限内的试题(包括副题)、参考答案及评分参考(含评分细则)及答卷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实行命题管理工作责任制。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分级管理、逐级负责”的原则,对严重违反命题工作管理规定的,除追究当事人责任外,还要依照有关规定追究主管领导的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分省命题的各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应根据本办法制订实施细则,报教育部考试中心备案。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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