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公报首页
首页 | 综合 | 基础教育 | 高等教育 | 职成教育 | 民族教育 |
 
 
您的位置: 首页 > 传媒频道 > 教育传媒 > 北京 > 教育部公报 > 高等教育> 正文
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下达2006年全国普通高等教育招生计划的通知
  2006年11月11日 作者: 来源:教育部公报
页面功能 【字体: 】 【打印】 【E-mail推荐 】【关闭

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下达2006年全国普通高等教育招生计划的通知


2006年3月29日


教发〔2006〕5号


    根据全国人大审议通过的2006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现将2006年全国普通高等教育招生计划下达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并就计划执行过程中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各部门要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克服困难,坚决贯彻2006年全国高等教育招生计划工作会议的精神,切实做好今年普通高等教育招生计划管理工作,严格执行国家制订的本科、高职(专科)招生计划,保证高等教育宏观管理目标的实现。


    二、各地、各部门要围绕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求,强化就业在高等教育人才培养中的导向作用,重视并加强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高等职业教育要通过加强与企业、行业的联系,有针对性地调整和设置高职专业,积极开展订单式培养,加快生产、服务一线急需的技能型人才的培养,坚决停止社会需求不大、毕业生就业困难的长线专业招生。


    三、按照《教育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编报2006年普通高等教育分学校分专业招生计划的通知》(教发函〔2006〕4号)的要求,认真做好普通专升本、高等职业院校对口招收中等职业毕业生、五年制高职招收初中毕业生的计划和相关工作,维护普通高等教育的办学秩序。


    四、按照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指标(试行)>的通知》(教发〔2004〕2号)的规定要求,对因办学条件不符合有关要求而被确定为黄牌的普通高等学校,主管部门必须严格控制其招生规模,并加大投入或布局调整的力度,尽快改善办学条件。


    五、根据教育部《关于规范并加强普通高校以新的机制和模式试办独立学院管理的若干意见》(教发〔2003〕8号)的精神和要求,各地要加强对独立学院计划安排、教学管理和招生宣传等工作的领导。


    六、贯彻执行《高等教育法》,依法规范办学行为。除经教育部批准或备案的高等学校、分校办学点,任何机构不得实施高等学历教育。严格禁止普通高等学校借联合办学的名义,设立分校、校外办学点或在低层次学历教育学校举办高层次学历教育。成人高等学校举办普通高职(专科)教育必须达到普通高等学校基本办学条件的要求,2006年具有普通高职(专科)招生资格的成人高等学校,以本文附件公布的名单为准,其他任何成人高等学校不得擅自安排普通高职(专科)招生计划。


    七、除经教育部和总政治部联合下达的为军队培养专门人才的招生计划外,任何军事院校不得面向地方开展普通高等学历教育,各地也不得擅自向军事院校下达普通高等教育招生计划。


    八、为坚决维护高等教育招生计划管理工作的严肃性,实行新生电子注册与国家下达招生计划相挂钩。各地、各部门不得擅自扩大招生计划和跨越隶属关系下达、调整招生计划,对违反有关规定的单位,国家将加大宏观调控力度,在有关方面给予必要的限制。请各地各部门根据近几年招生计划安排和执行过程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总结经验和教训,并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作。


    九、各地、各部门将2006年普通高等教育分学校、分专业招生计划下达给所属高等学校的同时,须抄报教育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附件略)     

 
精彩图片推荐
热点新闻推荐
直击高考首日(组图)
直击高考首日(组图)
为奥运加油(图)
为奥运加油(图)
·2007年高雅艺术进校园活动闭幕仪式在浙...
·浙江龙游优先投入提高中小学教师工资福...
·教育系统学习贯彻十七大精神解决群众关...
·青海:累计投入一亿多 农牧区远程教育...
·港校增加在内地招生名额 非本地生可兼...
·团中央:组织团员青年学习宣传贯彻十七...
·陈伟光:努力增加财政投入 保障教育优...
  相关文章
  ·全国高校向地震灾区增加的招生计划已经落实
·教育部:各有关高校面向四川省招生计划增加2%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08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编制和管理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关于下达2008年部属高校普通高等教育招生计划的通知
·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编报2008年普通高等教育分学校分专业招生计划的通知
·宁夏高校招生计划较去年增加
·教育部关于做好2006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编制和管理工作的通知
 
  中国教育新闻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凡本网注明“来源:中国教育新闻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国教育报刊社,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 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中国教育新闻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XX(非中国教育新闻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如作品内容、版权等存在问题,请在两周内同本网联系,联系电话:(010)62257722-278
 
 
教育部公报简介
    《教育部公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主办,以刊登并向社会公布教育部文件和领导讲话为主的政府部门公报(政报、文告)类期刊,经新闻出版总署批准公开出版,新编国内统一刊号为: CN11─5148/D 。
  本刊的前身是原《教育部政报》。为适应依法行政、推行政务公开的需要,自 2004 年起本刊正式更名为《教育部公报》,不再延用《教育部政报》的刊名。本刊的办刊宗旨是宣传教育法规、政策,为推行教育部政务公开、接受人民群众和社会监督服务。栏目设置与原《教育部政报》基本相同。
 
 
订阅办法
  免费赠阅,赠阅对象为全国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和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  
 
联系我们
  主办单位地址:北京西单大木仓胡同37号
编辑部地址:北京海淀区文慧园北路10号
编辑部邮编:1000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