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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新修订中小学生处分规定并于今年施行

发布时间:2021-01-06 作者:孙军 来源:中国教育新闻网

中国教育报—中国教育新闻网(记者 孙军)日前,青岛市教育局正式发布新修订的《青岛市中小学生处分规定》,《规定》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

据了解,2002年青岛市教育局在全国制定了首个专门规范学生处分的规范性文件《青岛市中小学生处分暂行规定》。新版《规定》是根据《民法典》相关精神、《义务教育法》和教育部、山东省教育厅学籍管理规定等做了修订,将学生处分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5类;提出对8周岁以下小学学生一般不予处分,对小学学生不得给予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对初中学生不得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对高中阶段学生一般不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规定》指导思想是将教育放在学生管理第一位。在第三条明确“学校应当加强对学生的品德教育、法治教育、生命教育和心理健康辅导,促进学生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学生在校期间(含实习、社会实践期间)有违纪、违规、违法行为,学校应当加强批评教育,视情节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更好地体现了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促进学生健康成长的目的。

处分原则是在第四条明确“学校处分学生应当遵循依法公正、教育从先、保护学生合法权益、非歧视、严格控制受处分人数的原则”,要“充分考虑学生的心理承受能力,不得实施体罚或变相体罚”。同时,第十四条规定“学校应当积极与受处分学生监护人沟通,加强对受处分学生的教育辅导和跟踪考察”,把教育优先、教育为主的原则落到实处。处分程序是将法治理念贯穿于学生处分的全过程,按照程序正当、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的原则,《规定》对处分决定前的陈述、申辩,以及处分决定作出和处分决定告知等进行了规范。

为切实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规定》明确学生维权救济途径。规定“学生及其监护人对学校作出的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书15日内,向学校提出申诉,学校应当组成学生申诉委员会,受理申诉申请,组织复查,并于接到书面申诉申请30日内予以处理并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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