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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建梅代表:建议尽快设立未成年人专门教育矫治学校

发布时间:2022-03-07 作者:林焕新 唐琪 来源:中国教育新闻网

中国教育报-中国教育新闻网讯(记者 林焕新 唐琪)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逐步呈现低龄化、成人化、暴力化趋势,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发生率也在逐年递增。“目前,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专业化建设却相对滞后,基层只是在刑事检察部门中设立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办公室。专业性不足已经成为制约基层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发展的突出问题之一。”全国人大代表、安徽省蚌埠第一实验学校教育集团党委书记、总校校长崔建梅建议,尽快设立未成年人专门教育矫治学校,在基层检察院设立未成年人检察专门机构。

“建议最高检加强顶层设计,努力推动基层未成年人检察专门机构建设,逐步实现全国基层检察机关未成年人检察部门全覆盖。并在此基础上,规范专门机构职能,完善考核评价体系,强化未检队伍建设,提高帮教保护效果,切实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崔建梅说。

“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背后,往往存在监护缺失、关爱缺乏、管教不严、保护不力等因素。大量案件表明,未成年人实施犯罪行为之前,多有不良行为或违法行为,且其早期不良行为或违法行为多数没有得到及时有效的干预。”崔建梅表示,依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可以把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送到专门学校进行矫治教育。她建议尽快在各省市建立专门学校,设立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进行教育矫治,让他们感受到关爱,纠正心理和行为偏差,帮助他们回归社会。

对此,崔建梅提出3条具体建议:

第一,建议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由当地市委市政府直接领导,由教育、民政、政法、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安、司法、法院、检察院、共青团、妇联、关工委等共同组织负责。

第二,建议专门学校由教育行政部门主办,负责未成年人的教育工作,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协办,负责未成年人的矫治工作,从而体现对违法犯罪(包括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第三,建议专门学校招生范围:一是已满12周岁不满18周岁、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二是因不满16周岁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未成年人或多次触犯治安管理规定的未成年人;三是检察机关决定相对不起诉、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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