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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职业教育法》直面顽瘴痼疾:9处“鼓励”、23处“应当”和4处“必须”破解产教融合难题

发布时间:2022-04-27 作者:张欣 欧媚 来源:中国教育新闻网

中国教育报-中国教育新闻网北京4月27日讯(记者 张欣 欧媚)“这次修法直面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的顽瘴痼疾,用法律的形式把破解之道固定下来,为进一步深化改革提供了法律支持和制度保障。”在今天教育部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教育部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司司长陈子季介绍了新《职业教育法》在管理体制、资金投入机制、产教融合等方面做出的新规定。

陈子季指出,新《职业教育法》理顺了职业教育的管理体制。明确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职业教育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宏观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加强对本区域内的职业教育工作的领导,明确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职业教育具体工作的职责,夯实了部委统筹、央地联动的法律基础。同时,明确了重点支持、地方为主的投入机制。新法增加规定:国家根据产业布局和行业发展需要,大力发展先进制造业等产业需要的新兴专业,支持高水平的职业学校、专业建设;鼓励通过多种渠道依法筹集发展职业教育的资金;省级人民政府制定本地区职业学校生均经费标准,职业学校举办者按照生均经费标准按时、足额的拨付经费,不断改善办学条件。

陈子季强调,新法破解了职业教育产教融合的难点。新法以“产教融合”一词取代了现行法中的“产教结合”,用9处“鼓励”、23处“应当”和4处“必须”,进一步明确了诸多的举措:国家发挥企业的重要办学主体作用,推动企业深度参与职业教育,鼓励企业举办高质量职业教育;企业可以设置专职或者兼职实施职业教育的岗位;企业开展职业教育的情况应当纳入企业社会责任报告。除此之外,新法还包含对深度参与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的企业做出奖励、税收优惠等激励政策,真正从法律层面让企业参与不难、参与有利,同时,明确了行业和企业支持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的社会责任,鼓励企业举办高质量职业教育。

值得一提的是,修改后的职业教育法明确了企业可以通过与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共同举办职业教育机构等多种形式进行合作。

“新法围绕‘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同等重要’这个基本定位,通过明确职业教育类型属性、完善职业教育内涵,系统构建了职业教育法律制度体系与保障体系,为理顺职业教育管理体制,压实地方主体责任,明确各级各类职业院校的法定职责,明确行业企业实施职业教育的法定义务等奠定了良好的法律基础。”陈子季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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