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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出台教育督导问责实施细则30条

发布时间:2022-06-02 作者:郝文婷 赵柏暄 来源:中国教育新闻网

中国教育报-中国教育新闻网讯(特约通讯员 郝文婷 通讯员 赵柏暄)日前,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颁布了《内蒙古自治区教育督导问责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通过6章30条内容,对教育督导的问责情形、问责方式、问责程序等作出明确规定。

内蒙古制定的《实施细则》对全区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和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各级各类学校、相关责任人、督导工作人员等应当进行问责的具体情形明确了41项规定,内容不仅包括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党对教育工作的领导,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工作要求,确保教育优先发展、教育投入、教师工资待遇保障等内容,还有规范学校办学行为、加强师德师风建设、规范招生考生秩序等。

在问责方式方面,内蒙古对被督导单位、相关责任人和督学、教育督导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等不同群体细分了15种问责方式,并规定了从重处理的5种情形;对问责程序列出调查认定、启动问责、陈述申辩、申请复核等10余个具体环节。

下一步,内蒙古将组织各级教育督导部门做好对《实施细则》的专题培训,并强化问责意识,结合“双减”、校园安全、规范民办义务教育发展、教师工资待遇、教育经费投入、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落实等重点督导事项,针对不落实的人、不落实的事,严格按照《实施细则》规定,启动问责程序,形成有力震慑,真正体现教育督导“长牙齿”的威力,推动各项教育重点工作落地见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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