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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对妇女的任何就业歧视

发布时间:2019-07-01 作者:薛红伟 来源:中国教育报

北京市人力社保局近日联合市教委等9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招聘行为促进妇女就业的通知》,明确招用人员过程中,不得以性别为由限制妇女求职就业、拒绝录用妇女,不得询问妇女婚育情况,不得将限制生育作为录用条件,不得差别化地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专家建议,各区各部门还要采取措施促进妇女就业,加强就业服务,以女大学生为重点,为妇女提供个性化职业指导和有针对性的职业介绍。与此同时,专家还指出,各地各部门还要加大监察执法力度,依法惩处侵害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特殊劳动保护权益行为。对妇女与用人单位间发生劳动人事争议申请仲裁的,要依法及时接受快速处理,切实保障妇女的平等权利。

《中国教育报》2019年07月01日第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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