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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做暑期工乱象须严查

发布时间:2019-08-02 作者:曹灿辉 来源:中国教育报

据媒体报道,刚刚进入暑期,来自广西横县的小谢已经在广东东莞一家企业做了20天的暑期工。由于不堪严重的超时加班,小谢决定“离职”,却被工头告知,无法按约支付工资。同小谢一样在该厂打工的还有近百名学生。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介入调查发现,这些学生工中,有7名不满16周岁。

近些年来,一些单位企业让不满16周岁未成年人做暑期工时有所闻,且常常不按约支付工资,形成劳动纠纷。毫无疑问,当不满16周岁未成年人暑期工劳动权益受到侵害时,应当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投诉反映,相关部门应依法保障他们的劳动权益不受侵害。一旦发现有企业使用未成年人当暑期工,应及时予以严查,不能姑息纵容。

关于保护未成年人权益,我国法律有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八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六十八条:“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五条:“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此,用人单位招用暑期工时,必须核查应聘者身份证,一律不得录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县级以上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履行好监督检查义务;另外,教育、共青团等组织也要履行相应义务;此外,家长别忘做好监护工作,学生不违规打暑期工,并学会依法行使劳动权益。

(作者系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教育局工作人员)

《中国教育报》2019年08月02日第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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