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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战“疫”中提升法治水平和治理能力

发布时间:2020-02-20 作者:王丹 来源:中国教育报

抗击新冠肺炎疫情,是对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一次大考。只有在法治轨道上开展科学防控,并在战“疫”中不断提升法治水平和治理能力,才能打赢这场没有硝烟的战争。

突如其来的疫情,暴露出在国家治理过程中面临的诸多问题。比如传染病防治和野生动物保护等方面法律不够完善,存在模糊地带;个别地方和干部落实疫情防控部署不敢担当、推诿扯皮、简单粗暴,甚至出现非法截留物资、擅自封路等现象;还出现少数抗拒疫情防控、暴力伤医、制假售假、造谣传谣等破坏疫情防控的违法犯罪行为。补齐短板,必须把法治贯穿疫情防控全过程。

法治不仅是规则之治,更要凸显良法之治。根据这次疫情暴露出的问题,要站在完善国家安全体系的高度,对传染病防治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进行评估,堵住漏洞、强化弱项、修改完善,推动出台生物安全法。建立政府主导、专家论证、公众监督的传染病防控体系,完善传染病日常监测智库和专家咨询、评估、预警制度。探索对野生动物实行分类保护的制度体系,明确规定禁止食用野生动物的范围、措施、管理职责和法律责任。要总结经验教训,完善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以此次疫情为鉴,举一反三,深刻认识此类事件的突发性、破坏性和不可逆性,构建统一指挥、专常兼备、反应灵敏、上下联动的应急管理体制。

最优的行政是职权法定,是决策科学,是便民高效。党和国家的重大决策部署、宪法法律的实施,都需要行政机关通过积极履行职责、严格行政执法来实现。要坚持依法行政。行政机关只有科学决策、严格执法、规范程序、权责统一,坚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疫情防控工作,才能在突发疫情面前及时妥善应对。要坚持实事求是。打赢疫情攻坚战,必须一切从实际出发,尊重传染病发病、传播和防治规律。各项举措制定和实施的前提,必须建立在实事求是的基础之上,坚决摒弃“一言堂”“拍脑袋”“一刀切”等官僚主义、形式主义作风。要坚持效率原则。应急管理与一般行政行为的区别在于“急”,需要完善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的规则和程序。要坚持比例原则。行政机关在可以采取多种方式实现某一行政目的的情况下,应当平衡对公众造成的损害与社会获得的利益之间的关系,尽可能地采取科学、温和的手段和对公众造成最小损害的方式实现行政目的。

最好的司法是维护公正,是定分止争,是保障安定。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要加大司法对危害疫情防控行为的惩治力度,震慑违法犯罪。对于已经确诊的新冠肺炎患者、病毒携带者、疑似患者应当依照传染病防治法进行隔离治疗,拒绝隔离或暴力、威胁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疫情防控医务人员以及社区工作人员的,司法机关应当依法处置。在疫情防控关键期,发挥司法的纠纷解决功能,加强对相关案件审理工作的指导,及时处理,定分止争。要加强对医护群体的法律保护。发生暴力伤医行为时,司法机关应当妥善化解纠纷和矛盾,为医护群体提供司法保护。

最佳的守法是尊法学法,是心中有法,是行动遵法。疫情防控人人有责,这不仅是宪法和法律规范的明确要求,也是公民的基本义务。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时,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以防疫为由破坏社会秩序、自行设卡、擅自封路等违法行为应当予以纠正。医疗用品生产企业、药店、超市等不得借机制假售假、哄抬物价。

正如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的,这次疫情防控,是人民战争,是总体战,是阻击战。只有国家机关各司其职、社会组织协同配合、人民群众积极参与,形成同舟共济、群防群治的合力,才能取得疫情防控的胜利,实现国家法治水平和治理能力的全面提升。

(作者单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中国教育报》2020年02月20日第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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