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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督导趋向精细化专业化协作化

——国外教育督导现状与启示

发布时间:2021-06-03 作者:王陈欣 金慧 来源:中国教育报

为提高教育督导水平,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教育督导相关要求、体制、机制等内容进行了明确。《意见》指出,目前我国教育督导存在机构不健全、权威性不够、结果运用不充分等突出问题。

美国、英国、法国等国家的教育督导治理起步较早,经过多年发展积累了一定经验,可为我国提供借鉴。

加强机构职能管理

我国教育督导局(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拟定教育督导规章制度和标准,指导全国教育督导工作。教育部设立总督学、副总督学,负责具体工作落实。在世界范围内,也存在其他形式的教育督导管理体制,体现了以职能为导向的治理思路。

法国教育督导管理体制与我国类似,在中央一级设立了督导总局。与我国不同的是,法国督导总局分为具体两个职能机构:国家教育督导总局(IGEN)和国家教育行政与研究督导总局(IGAENR)。前者负责教育制度宏观监控、地方教育工作督查以及对教育热点问题的调研工作,后者负责对学校行政、财务状况进行检查,为教育行政诉讼提供咨询,研究和评估国家教育制度,录用教育行政、财务工作人员并开展相关培训。

爱尔兰教育督导管理体制同样与我国类似,在教育与技能部(DES)下设立了教育督导总局,负责学校评估、信息管理、数据整合、咨询报告等具体工作。同时,爱尔兰的教育督导还体现了分类管理的特征。教育督导总局设置了5个地区业务部门与6个专项职能部门,由11名助理总督学分别负责。专项职能部门包括评估支持与研究处、教师教育与包容性政策支持处、课程与政策评估支持处、学前教育处、评级处等。与我国相比,爱尔兰教育督导管理体制更加精细,业务与职能部门在明确分工的基础上保持合作,共同开展督导工作。

除上述管理体制外,英国正在实行全国性、一体化的督导管理。教育、儿童服务和技能标准办公室(Ofsted,以下简称“英国教育标准办公室”)负责8个地区的教育督导统筹、管理、评价和监督工作。美国是联邦制国家,各州在教育决策过程中拥有很大自主权,各州教育督导管理体制也存在差异。

提升运行机制实效

教育督导一般在督政、督学和评估监测三个方面发挥关键作用,具体包括督促地方政府履行教育职责、指导学校提高教育质量、为教育治理工作提供科学依据等。围绕上述内容,各国督导机构采用不同方法助力完善运行机制。

在督政方面,为发挥督促作用,法国督学每年须向议会提交督导年报,并根据议会要求撰写专题报告。督学提交的专题报告包含现状调查与数据分析,是法国教育部门的重要决策依据。

在督学方面,为促进结果运用,德国督学在开展教育督导前,会与对象学校就评价指标与内容进行协商。例如,德国斐特略公爵文理中学与教育督导团依据学校的建设特点与发展远景共同制定评估指标。该校高度重视督学意见,通过校园公告将督导报告相关内容进行对外公示,并狠抓落实。

在评估监测方面,英国教育标准办公室通过制定分级评价指标体系为督导工作提供了统一的评估监测标准。根据督导结果,英国学校教学质量被分为优秀、良好、有待改进、不合格四个等级。每个等级均包含教学过程、教学内容、教学绩效、教学策略、教学态度等方面的详细描述。此外,英国教育标准办公室还要求督学通过《督导记录表》准确记录评估依据与过程信息。《督导记录表》不仅有助于对督导结果的复核,也能避免督导过程受到人为干预。

促进督学专业发展

提升督导权威是构建现代教育督导制度的迫切需求,是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核心问题,也是教育督导长远发展的基本要求。为保障教育督导的权威性,提升督学队伍专业化水平是世界各国的普遍做法,其中包括资质认证、专业培训等举措。

在资质认证方面,教育部印发的《督学管理暂行办法》对督学聘任、责权等事宜进行了规定,督学人员主要来自单位推荐。法国作为世界上较早建立督学资格认证制度的国家,设立了部门审议、审议—实习、考试—培训—实习等多种督学认证形式,对申请者的学历、资历、年龄均有明确要求,且申请者必须是在公立教育机构任教的正式教师。

我国要求督学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而美国通常要求督学具备研究生学历、硕士及以上学位。事实上,美国大约2/3的督学已获得博士学位,部分州还要求申请者具备与督导岗位一致的专业学位。

在培训方面,为提高培训针对性,美国专门为督学开设了督导、测评、行政等课程。为保证培训能够满足岗位需求,法国规定新任督学须统一在国家教育、管理、高等教育和研究学院(ESENESR)接受为期一年的培训和实习。作为专业的督学培训机构,法国国家教育、管理、高等教育和研究学院为各个学段、各个层级的督学设计了模块化培训方案,并开发系统化的培训资料。

对我国教育督导工作的启示

《意见》提出,到2022年基本建成全面覆盖、运转高效、结果权威、问责有力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督导体制机制。针对当前我国教育督导存在的相关问题,国外相关经验可提供一定的启示。

依托现有资源,完善教育督导机构建设。我国教育督导委员会成员分布在中央组织部、宣传部等部门和单位。国务院要求地方政府结合实际,比照上述做法,完善教育督导机构设置,落实管理机构改革。在管理机构改革过程中,地方政府可围绕教育督导相关需求展开调研,在现有人力、物力基础上以需求为导向推进业务部门建设。督导部门在工作中也可尝试跨部门合作模式,例如法国督导总局在设计评估政策时会寻求教育部预测评估司(DEPP)支援,参考后者提供的法国教育统计数据。

加强队伍建设,持续提升教育督导权威。《教育督导条例》规定,要高度重视教育督导队伍建设,聘任讲政治、敢担当、懂教育的国家督学。除了严格把控督导招聘、培训、任用、考评等环节,地方政府还可聚合社会力量。例如,国家和地区督导局常设国际会议(SICI)正在为欧洲37个国家和地区提供提升督学专业能力、开展督学研讨、促进督导机构合作交流、优化督导工作流程等支持服务。

强化问责机制,确保督导成果充分运用。教育督导不仅可依靠法规政策来强化约束力,也可通过推进常态化、回头看的运行机制,定期发布督导报告,发挥宣传警示作用,引起督导对象重视。此外,督学还可倾听来自基层的声音,围绕学校发展需求适当调整督导内容与进程,以获取督导对象的认同与支持。

(作者单位系上海外国语大学全球教育研究中心)

《中国教育报》2021年06月03日第9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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