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中央级教科文部门(以下简称教科文部门)项目管理工作,提高财政资金的管理效能和使用效益,根据《中央部门预算支出绩效考评管理办法(试行)》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结合教科文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科文部门项目绩效考评(以下简称项目考评),是指运用一定的考核方法、量化指标及评价标准,对纳入中央部门预算管理的教科文部门专项资金项目的实施过程及其完成结果进行综合性考核与评价。
第三条 教科文部门项目考评范围主要包括:专项计划项目(即指国家批准设立的教科文事业发展专项计划、工程、基金项目),专项业务项目以及大型修缮、大型购置等项目。具体项目由教科文部门商财政部确定。
第四条 教科文部门项目考评坚持“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的原则,实行“统一领导、分级实施”的管理方式。
第五条 教科文部门项目考评的主要依据:
(一)国家关于教科文事业领域的方针、政策;
(二)与教科文事业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
(三)教科文部门事业发展规划(计划)及绩效目标;
(四)项目申报书、立项评估报告等;
(五)项目预算批复文件;
(六)预算执行或决算报告、其他财务会计资料;
(七)项目验收报告;
(八)项目中期或完成后的绩效报告;
(九)教科文部门项目绩效考评规范;
(十)其他相关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