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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行为规范
第十八条 行为规范主要包括回避原则、保密原则及有关纪律规定等。
第十九条 专家组和中介机构在接受项目委托、安排考评人员和选择考评专家时应坚持以下回避原则:
(一)中介机构与项目单位存在经济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不宜接受相应的考评委托。
(二)专家组和中介机构不得委派曾在项目单位任职或与项目单位有经济利益的人员,不得委派与项目单位负责人或项目主管人员有亲属关系的人员,不得委派与项目单位人员或项目单位有竞争关系的人员等。
考评人员存在上述情况时,应向所在的专家组或中介机构申明并主动回避。
第二十条 财政部、教科文部门、专家组和中介机构负有对项目单位提供的材料及业务内容、相关的知识产权保密的义务。
委托协议中应明确规定保密内容及期限,协议中未规定的但应保密的事项,各方应主动履行保密义务。
第二十一条 参与考评工作的各方及有关人员应遵守如下纪律规定:
(一)教科文部门和项目单位不得在规定程序之外对考评工作施加倾向性影响。
(二)考评人员应根据考评工作要求,独立开展考评工作,保证考评结论的客观、公正。
(三)考评人员不得干预和影响项目单位的正常工作秩序。
(四)考评人员在项目考评过程中不得谋取不正当利益。
(五)专家组和中介机构应全面、真实地反映考评专家的意见。
(六)项目单位应及时提供考评相关资料,不得干涉或影响考评工作。
第二十二条 专家组和中介机构有违纪行为的,财政部和教科文部门视其情节轻重,可予以警告、取消考评资格、终止委托关系等处理。
第二十三条 项目单位有违纪行为的,财政部和教科文部门视其情节轻重,可予以警告、停拨项目经费、在一定期限内暂停申报同类项目的资格等处理。 附件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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