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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国家民委办公厅关于开展加快发展民族教育督察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11-21 来源:政策法规

教民厅函[2016]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民宗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民宗局:

2015年8月,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加快发展民族教育的决定》(国发〔2015〕46号,以下简称《决定》),对新时期做好民族教育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根据中央改革办关于对已出台的改革举措开展督察工作的要求,决定由教育部、国家民委牵头,对全国贯彻落实《决定》、加快发展民族教育的情况进行督察。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督察内容

各省(区、市)传达学习贯彻情况,研究制定推进民族教育发展政策情况,建立民族教育发展工作机制情况,加大对民族地区教育的对口支援情况,内地民族班办学情况等。

二、督察范围

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民族部门均开展自查。其中实地督察内蒙古、广西、四川、贵州、云南、甘肃、青海、宁夏8个省份。

三、督察方式

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民族部门,按照自查提纲开展全面自查,并按照要求报送自查报告。

实地督察的方式主要包括召开座谈会、查阅资料、到学校和相关单位实地查看等。

四、有关要求

请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民族部门,于4月27日前报送一名督察工作联系人。

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民族部门,于5月10日前提交自查报告。实地督察时间由各督察小组另行通知。

联系人及电话:

教育部民族教育司田晓勤010-66096354

谢热桑沫 010-66097592

国家民委教育科技司 杨慕云010-66508415

教育部办公厅 国家民委办公厅

2016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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