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教育新闻网讯(记者 曹曦)近日,黑龙江省教育厅下发《黑龙江省关于面向中小学生的全省性竞赛活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通知》规定,有关部门、单位、社会组织举办面向中小学生的全省性竞赛活动,必须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申报,严格审批、监管。
《通知》指出,每年4月,省教育厅集中受理关于举办面向中小学生的全省性竞赛活动的申请;每年5月,省教育厅委托专业机构集中对申请举办的竞赛活动进行充分论证、实地调查,提出初核意见;每年6月初,按规定程序研究,对同意举办的,将活动详细信息在省教育厅官网公布。受理和研究过程不收取任何费用。同意举办的竞赛活动,有效期限原则上为1年(从公布之日至下一年6月末),期间一般举办1次。
《通知》规定,竞赛应坚持公益性,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主办方、承办方不得向学生、学校收取成任何费用,做到“零收费”。不得以任何方式转嫁竞赛活动成本。坚持自愿原则,不得强迫、诱导任何学校、学生或家长参加竞赛活动。举办竞赛过程中,不得面向参赛者开展培训,不得推销或变相推销资料、书籍、商品等。在竞赛产生的文件、证书、奖章显著位置标注省教育厅批准文号以及“不作为中小学招生入学依据”等字样。
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中小学校、各类教育机构不得组织承办或组织中小学生参加清单之外的冠以“黑龙江省”“我省”等字样面向中小学生的竞赛活动,不得为违规竞赛提供场地、经费等条件,一经发现,将予以严肃处理。省教育厅设立专门举报电话,并通过调研、巡查等方式,密切与举办方、地方教育行政部门、中小学校以及家长、学生的联系,广泛接受社会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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