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检索页>当前

六部门发文:线上学科类培训机构由备案制改为审批制

发布时间:2021-09-18 作者:欧媚 来源:中国教育新闻网

中国教育报-中国教育新闻网讯(记者 欧媚)近日,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以下简称“双减”文件),教育部会同中央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民政部、市场监管总局印发通知,就做好现有线上学科类培训机构由备案改为审批工作进行部署。

通知强调,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深化校外培训机构治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对线上机构实施审批,确保证照齐全、规范运营。坚持严格审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发放办学许可证,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线上方式从事有偿性学科类培训。通知要求2021年底前完成对已备案线上学科类培训机构的审批工作,并同步建立相应的监督管理制度,在依法获得办学许可证及相关证照前,现有线上机构应暂停新的招生及收费行为。

审批对象为,“双减”文件印发前,按《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规范校外线上培训的实施意见》已备案的、面向中小学生的线上学科类培训机构。教育部会同相关部门明确线上机构审批设置基本要求,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统一的设置要求,对线上机构实施审批,审批通过后发放办学许可证,并在同级民政或市场监管部门分别登记为非营利性或营利性法人。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学科类线上培训机构,一律登记为非营利性法人。

在统一设置要求上,通知规定,线上学科类培训机构必须在机构注册地设立固定线下办公场所和固定的线下实体培训场所,并应符合当地线下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培训机构需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提供具备相应权限的内容审查账号,平台上的培训内容及相关数据信息须留存1年以上,直播教学的影像须留存至少6个月。

通知规定,对于通过审批的线上机构,教育行政部门及时予以发放办学许可证,并督促其进行相应的法人登记。对于首次未通过审批的机构,可限期给予其一次整改机会,整改到位后再次报批;整改不到位的不再予以审批,取消原有备案登记,并由省级电信主管部门取消相应的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和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

通知要求,各地要统筹校外线下和线上培训规范治理工作,建立教育部门牵头、有关部门参与的协同工作机制,妥善制订详细的工作方案和应急预案,并建立健全常态化的管理和监督制度。教育行政部门牵头组织校外线上培训的综合治理,公开投诉举报方式,联合相关部门现有执法队伍开展网络巡查和综合执法;网信、公安、电信部门要做好违规培训平台和应用软件(含APP)的关停、下架等工作。各地要建立健全问责机制,将线上学科类培训机构审批工作纳入督查范畴,对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到位的相关单位及责任人严肃问责,确保工作按期完成。

0 0 0 0
分享到:

相关阅读

最新发布
热门标签
点击排行
热点推荐

工信部备案号:京ICP备05071141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10120170024

中国教育新闻网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禁止下载使用

Copyright@2000-2022 www.jyb.cn All Rights Reserved.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2584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