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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减”在行动|辽宁: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全额纳入监管范围

发布时间:2021-11-19 作者:刘玉 来源:中国教育新闻网

中国教育报-中国教育新闻网讯(记者 刘玉)辽宁省教育厅等九部门日前联合印发《辽宁省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资金监管工作指引(试行)》(以下简称《工作指引》),对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进行资金监管和风险管控,严防“退费难”“卷钱跑路”等问题发生,坚决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

《工作指引》将面向中小学生(含幼儿园儿童)的各类校外培训机构全部纳入预收费资金监管范围,并从合同规范、收费规范、银行托管、风险保证金监管等方面提出明确要求,拧紧资金监管“安全阀”。

《工作指引》明确,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监管可采取银行托管或风险保证金方式,预收费资金全额纳入监管范围。实行预收费银行托管的,须开立唯一托管专用账户,将预收费资金与机构自由资金分账管理,做到全部预收费“应托管、尽托管”,确保托管专用账户内资金专款专用。采取风险保证金监管方式的,须开立风险保证金专用账户,并存入一定金额的保证金作为其履行培训服务承诺和退费的资金保证,不得用保证金进行融资担保,并向主管部门备案。

辽宁要求坚决遏制过高收费和过度逐利行为,坚持校外培训公益属性,实行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政府指导价管理。校外培训机构开展培训全面使用2021年修订版《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严禁利用不公平格式条款侵害学员合法权益。

《工作指引》要求校外培训机构在办学场所、网站等显著位置公示收费项目与标准、预收费监管等信息,并在培训服务前向学员明示。不得收取公示项目和标准以外的其他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学员摊派费用或者强行集资。校外培训机构收费时段与教学安排应协调一致,按培训周期收费的,不得一次性收取或以充值、次卡等形式变相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或60课时的费用。面向中小学生的培训不得使用培训贷方式缴纳培训费用。

《工作指引》还对各部门分工、预收费付费方式、纳税义务、退费纠纷处理、收费信息共享、行业自律等提出具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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