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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印发小区配套园建设管理办法

确保配套园与首期建设小区“五同步”

发布时间:2019-08-04 作者:记者 周洪松 来源:中国教育报

本报讯(记者 周洪松)近日,河北省住建厅、省教育厅、省发改委、省自然资源厅联合印发《河北省城镇居住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办法规定,发展改革、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教育、行政审批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做好配套园建设管理相关工作,确保配套园与首期建设的居住小区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河北明确,城镇居住小区配套园是指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老城区改造、新城开发、居住区建设及易地扶贫搬迁集中安置项目建设时,按照相关规划和标准要求,应当配套建设的幼儿园。配套园由当地政府统筹安排,优先举办为公办园;条件不具备的,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园,不得办成营利性民办园。

河北规定,教育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等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和幼儿园建设标准,结合城镇发展、人口增长和学前教育发展实际,科学编制学前教育布局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和地方配建标准,统筹规划城镇居住小区配套园,将配套园建设用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在发布土地使用权出让公告时,应当在规划条件中明确配套园管控要求和配套园建设、移交等内容,并作为土地使用条件予以公布。土地成交后,教育主管部门或当地政府指定的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分工,与土地使用权竞得人按土地出让合同相关约定签订配套园建设协议,其中独立用地的配套园应当在首期开发建设并同步实施。

河北要求,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土地、规划、建设等相关规定进行配套园建设。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严格执行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永久性标牌、质量信息档案等制度,对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严格依法依规处理。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依法报送住房城乡建设或行政审批等有关部门备案。对存在幼儿园缓建、缩建、停建、不建和建而不交等问题的,不得组织综合验收(联合验收)。

《中国教育报》2019年08月04日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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