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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出台公办园编制标准

可增核不超过10%的附加编

发布时间:2021-01-10 来源:中国教育报

本报讯(记者 郝文婷)“30多年没变的幼儿园编制标准终于要改了!”最近,对于内蒙古学前教育领域来说,最振奋人心的消息无疑是日前《内蒙古自治区公办幼儿园机构编制标准》的出台。

公办园教师编制短缺一直以来是学前教育领域的一大难题。随着三期学前教育行动计划的实施,近年来内蒙古学前教育资源迅速扩大,幼儿园数量从1988年的1309所增加到2019年的4374所,在园幼儿从38.1万人增加到60.7万人,但幼儿园编制标准一直按自治区1988年印发的《内蒙古自治区全日制、寄宿制幼儿园编制标准(试行)》执行。

近年来,由于编制核定标准陈旧,各地公办园机构编制管理不规范现象突出,特别是旗县一级新建公办园机构设置不规范、编制配置相对薄弱,部分公办园存在无编制情况。“没有编制,教师不稳定,教师专业成长更是没有通道,中小学教师有职称晋级,幼儿园教师连职称评审的机会都没有。”一位从事幼教工作近30年的园长说。

2020年自治区编委会同教育厅、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合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公办幼儿园机构编制标准》。本次编制核定人员范围除专任教师,还将保育员也纳入其中,此外还包括行政管理人员、卫生保健人员、教辅人员等,编制数按与在园幼儿数1∶7到1∶10的比例核定,并且规定各地可在此基础上增核不超过10%的附加编制,主要用于教师脱产进修、产假、支教和加授民族语言授课等情况需要配备教职工。

自治区要求,按本标准核定的编制,各地要在事业编制总量内调剂解决,调剂后仍未达到标准的差额,可探索实行公办园人员总量管理,核定控制数作为补充。此外,公办园人员总量是领导职数核定、岗位设置、职称评定和社会保障等事项的重要依据,也可作为经费核拨的重要参考。

为保证幼儿园聚焦专业发展,自治区要求专业技术人员原则上不低于幼儿园教职工的88%。后勤服务实行社会化,可将公办园中安保、厨师等服务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所需资金从地方财政预算中统筹安排。公办园可作为政府购买承接主体参与政府购买服务,逐步从“养人”向“办事”转变。

《中国教育报》2021年01月10日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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