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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中有温度 手中有效度

发布时间:2021-09-13 作者:李明 来源:中国教育报

教育部于2021年3月公布《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明确学校、教师可以依法依规对学生实施惩戒教育。然而教育是一门艺术,教育惩戒是这门艺术中的特殊组成部分。

如何把握教育惩戒的标准,让教育惩戒既有尺度,又不失温度,关键还需有效度是当下需要解决的问题。教育惩戒不是惩罚,而是教育的方式。学校和教师须慎用教育惩戒权,聚焦将惩戒的力量变成教育的有力组成部分。

用好教育惩戒权,使学校管理更有效度。首先需要家庭、学校和社会形成共识。在制定惩戒规则过程中,教育部广泛征集了各方的意见。对于学校和教师而言,当学生在学校或社会场合出现不良或违规行为时,行使惩戒权需要家长的支持和配合。

实践中,学校需要将教育惩戒权与未成年人保护有机结合起来,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触碰法律红线和道德底线。根据学生身心特点、过错性质、悔过态度等选择适当的教育惩戒措施,保障教育惩戒与教育效果的有机统一,准确区分不良行为程度、性质和教育惩戒手段。不得以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学生人格的方式实施教育惩戒。人格最基本的要素是自尊心,教育惩戒禁止侮辱学生人格尊严就是要保护学生的自尊心。

每个学生都有独特的个性。教育关注的是学生的“灵魂”,建议学校应该根据学生个性特点、身心特征、认知水平等因素选择惩戒措施。通过惩戒,学生能够认识和悔改错误行为,惩戒才落到实处。

充分考虑学生的身体和心理承受能力。强调准确认知和把握师生间的交互关系,在保证这种主体间交互关系得以实际存续与可持续发展的前提和基础之上规制教育惩戒行业现象,实现对教育惩戒活动中教师职业权力的保障和学生合法权益的保护,营造健康和谐的教育生态与育人环境。

要进一步引导教师合法合理行使惩戒权,学校还要建立健全监督机制。既包括学校教师惩戒行为的指导,引导教师树立正确的意识,也要发挥家长的协调、监督作用,通过家长委员会及时向学校反映惩戒权的行使情况。还要发挥教育行政部门的监督作用,教师行使惩戒权的状况纳入学校绩效考核。

(作者单位:北京中学)

《中国教育报》2021年09月13日第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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