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要发挥文化因素作用
www.jyb.cn 2016年06月03日 来源:中国教育新闻网-《中国高等教育》杂志
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指出,要如期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奋斗目标,推动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必须坚持依法治国的基本原则不动摇;必须加快建设法治经济和法治社会,把经济社会发展纳入法治轨道。落实好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任务,需要我们从多方面作出积极努力。其中,一个重要的同时也是尚未引起人们应有注意的问题,就是要正确而充分地发挥文化因素的作用。基于此,本文试对这个问题做出力所能及的探讨。 依法治国的系统性决定其离不开文化因素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一项系统工程,它的系统性,至少表现在内外两个方面,而这两个方面,都离不开文化因素。 就其系统内部而言,在指导思想上,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这是个政治问题,也是个文化问题,而且是一个根本性的文化问题。这个问题不解决,依法治国就会失去科学的指导思想,从而偏离正确的方向。在总目标上,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要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是个文化问题;在实现总目标的原则上,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也是个文化问题。在加强宪法实施方面,“恪守以民为本、立法为民理念,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使每一项立法都符合宪法精神,反映人民意志,得到人民拥护”“在全社会普遍开展宪法教育、弘扬宪法精神”“建立健全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遵循文化发展规律、有利于激发文化创造活力、保障人民基本文化权益的文化法律制度”等,都是文化问题;在推进法治社会建设上,“必须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增强全社会厉行法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形成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社会氛围,使全体人民都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推动全社会树立法治意识”的具体要求等,更是文化问题;在加强法治队伍建设上,“必须大力提高法制工作队伍思想政治素质、业务能力、职业道德水准,着力建设一支忠于党、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社会主义法制工作队伍”“建设高素质法治专门队伍”“加强法律服务队伍建设”和“创新法制人才培养机制”等方面的具体要求,都是文化问题。由此可见,发挥文化因素的作用、解决文化问题,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系统工程的题中应有之意。 就其系统外部而言,依法治国作为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总体上说,属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建设的范围。作为系统工程,它不仅自身自成系统,而且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建设系统工程中的子系统,与政治建设系统工程中的其他子系统,如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设、协商制度建设、基层民主制度建设、行政体制改革等紧密相连。而且还与政治建设系统之外其他系统,如经济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等系统联系在一起。撇开其他方面不说,就文化建设系统来说,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决不能离开文化建设系统,它要持久并深刻地受到文化建设水平的制约和影响。推进依法治国与推进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建设不可分割。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发展道路,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重要组成部分,两者是相互联系、不可分割的。 历史经验、文化作用、现实问题的综合考量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要正确而充分地发挥文化因素的作用,还基于以下三方面的综合考量: 第一,由历史的经验教训所决定。历史的经验值得注意,在总结经验中前行,是由我们党创造的并一直遵循的一条重要经验。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一贯高度重视法治。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强调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改革开放30多年来,在实行法治、坚持依法治国问题上,一方面,我们取得很大成绩,其成功经验中有一点是不能忽视的,这就是重视了依法治国中文化因素作用的发挥。另一方面,也应当承认,我们还存在一些不尽如人意的地方,没有达到应有的要求和水平,离党和国家的要求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期盼还有较大的距离,究其原因,无视或忽略了文化因素作用及其发挥,也是一个重要方面。因此,总结历史和现实的经验教训,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不能不重视正确和充分地发挥文化因素作用。 第二,由文化因素的重要作用所决定。从理论上说,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要正确而充分地发挥文化因素的作用,是由文化因素特别是其中的精神文化因素的重要作用决定的。按照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但是,社会意识反过来对社会存在具有能动的反作用。一定的文化特别是作为观念形态的文化,是一定的经济、政治的反映,反过来又作用于一定的经济和政治;一定的条件之下,文化因素特别是其中的精神文化因素,对于经济政治的存在和发展甚至可以起主要的决定性的作用。这样的道理,已被并继续被历史和现实中的实践经验所证明。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在强调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加强物质文明建设的过程中,在某种程度上自觉不自觉地忽略了社会意识、精神、文化等因素的反作用。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过程中,我们应当引以为戒,高度重视文化因素的作用,积极探讨如何正确而充分地发挥文化作用的问题。在这个问题上,也要防止或克服“一手硬,一手软”的现象。 第三,由解决现实法治建设中存在的问题所决定。如前所述,我们党高度重视法治建设。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特别是把依法治国确定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以来,法治建设取得历史性的成就。同时,必须清醒看到,同党和国家事业发展要求相比,同人民群众期待相比,同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目标相比,法治建设还存在许多不适应、不符合的问题,主要表现为:有的法律法规未能全面反映客观规律和人民意愿,针对性、可操作性不强,立法工作中部门化倾向、争权诿责现象较为突出;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现象比较严重,执法体制权责脱节、多头执法、选择性执法现象仍然存在,执法司法不规范、不严格、不透明、不文明现象较为突出,群众对执法司法不公和腐败问题反映强烈;部分社会成员尊法信法守法用法、依法维权意识不强,一些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依法办事观念不强、能力不足,知法犯法、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现象依然存在。这些问题,有的本身就是文化问题,有的虽然不直接是文化问题,但与文化因素密切相关。由此看来,解决法治建设方面的问题,必须着力解决表现在文化建设方面的问题。通过文化建设,激发文化因素的正能量,全面推进依法治国。 发挥文化因素作用应着重强调的几个方面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要正确而充分地发挥文化因素的作用,既是个重要问题,也是个复杂问题。它的解决需要从多方面作出努力。就目前情况来说,应着重强调以下几方面。 第一,进一步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这方面要做的工作很多。这里着重强调两点,一是要切实解决巩固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的问题。马克思主义包括中国化了的马克思主义,是指导我们思想的理论基础。从某种意义上说,依法治国的水平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我们的马克思主义水平。目前,党内特别社会上程度不同地存在着“去马克思主义化”的思潮和倾向,这是应引起高度警惕的。要特别加强党员、尤其是党员领导干部的马克思主义水平,包括对马克思主义的科学信仰水平、深刻理解水平、内化于心的水平,特别是外化于行的水平,在真信、真学、真懂、真用上下功夫,力求做到信马克思主义之道、学马克思主义之道,懂马克思主义之道,得马克思主义之道,行马克思主义之道。同时,进一步推进马克思主义大众化,提高整个社会的马克思主义水平。二是要把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断引向深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依法治国的联系特别紧密:依法治国体现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只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才能将依法治国落到实处。其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的民主、文明、和谐、平等、公正、法制、爱国、诚信等价值观念与依法治国的联系更加紧密,尤其要重点培育和践行。要积极探讨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实践紧密结合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培育践行的规律、机制和途径。 第二,进一步做好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在实现现代化的历史进程中,总是存在一个怎样对待历史、怎样对待历史文化的问题。历史是最好的老师。重视学习历史,重视借鉴和运用历史经验,创造性地传承传统文化,是一个国家得以更好更快发展的重要条件。在依法治国要不要借鉴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问题上,人们有不同的看法。有的人认为,在中国历史上,存在的多是人治、专制等落后、过时的东西,没有留下法治的传统。这种认识是片面的。“毋庸讳言,在中国传统政治文化中,有着皇权、人治和专制思想等挥之不去的阴影和印记,但中华民族五千多年文明史悠久绵长,以成文法律来治理国家也已历经两千五百多年,在长期实践中,积淀了深远而丰富的法律文化、法治思想传统,升平之世法治昌明、社会发展进步的成功经验,衰乱之世礼崩乐坏、社会动荡深刻的教训,礼法合治、德主刑辅等重要治国理政思想,都值得我们汲取和借鉴。”值得注意的是,除了这些直接与法治相联系的优秀成果,优秀传统文化中其他优秀成果,对于推进依法治国也在不同程度上具有这样或那样的促进作用。因此,在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中,应当从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中汲取智慧和力量。对于我们来说,问题不在于传统文化中有没有依法治国的资源,重要的是怎样去发掘和利用这些资源。 第三,正确处理好马克思主义、中国传统文化、西方文化三者之间的关系。在这里,既要把马克思主义作为一种科学的先进的文化加以坚持和发展;同时,也要积极主动地传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还要批判地吸收国外有价值的文化成果为我所用。在三者的关系问题上,有的学者提出“马学为魂,中学为体,西学为用,三流合一,综合创新”,这是一个很有价值的正确主张。一方面,要防止和纠正把马克思主义边缘化或“去马克思主义化”的倾向,另一方面,也要防止和纠正思想僵化、把马克思主义教条化的倾向;一方面,要防止和纠正文化历史虚无主义倾向,另一方面,也要防止和纠正“古教条”“食古不化”复古主义的倾向;一方面,要防止和克服崇洋媚外、“食洋不化”或“洋教条”的倾向,另一方面,也要防止和克服盲目排外、文化封闭主义的倾向。在综合创新的过程中,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提供优化的文化条件。 第四,重点加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研究和建设。依法治国、法治建设,不仅是个政治问题,也是个文化问题。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加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研究和建设。要紧紧围绕“什么是法治(包括法治的本质、内涵、特征、内容、结构、表现、价值等方面),怎样对待法制(包括法治信仰、法治研究、法治思维、法治战略、法治宣传、法治实践等方面)”的基本问题开展深入研究和建设,在全社会着力培养法制意识、法治思维、法治精神,确立并坚持科学的法治信仰,确立并坚持科学的法治观。要采取切实可行的举措,提高全党法治素养,强化领导干部的法制意识;加大法制宣传教育的阵地、载体和平台的建设力度,构建全体公民法制宣传教育的长效机制。 参考文献: [1]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Z].北京:人民出版社,2014. [2]《学术前沿》编者.全面依法治国精鉴[J].学术前沿,2014(11). [3]李霞.红色文化资源也应发展和创新[N].光明日报,2014-11-22. [4]方克立.当代中国文化的“魂”、“体”、“用”关系[J].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报,2012(1). [本文为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马克思主义文化理论发展研究”(11JZD003)的研究成果] 【作者周向军,单位:山东大学马克思主义研究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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