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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愿服务: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公民实践

www.jyb.cn 2016年12月20日  来源:中国教育新闻网-《中国高等教育》杂志

  当下,“志愿服务”正越来越广泛地参与并影响着中国民众的日常生活。志愿服务,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进程中,能否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精髓,能否成长为富有强劲张力和持久活力的公民实践形态,既是当下伦理研究的重要主题,也是和谐中国建设必不可少的道德实践探索。

  志愿服务:公民实践的典范

  志愿服务是当今世界公认的衡量一个国家社会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是具有时代意义的公民实践。

  1.强化公民主体意识

  人的现代化过程就是从“消极公民”转变为理性参与公共事务的“积极公民”的过程。公民的主体意识,是指明确认识到自己是一个公民,是社会政治生活和公共生活的主体。只有认识、认同自身的公民角色,才能真正融入到现代社会的价值体系当中。当今社会,每个人都有参与社会事务和促进社会进步的权利,同样每个人也都有促进社会繁荣进步的义务及责任。参与志愿服务正是实施这种权利与义务的积极、有效的形式。公民在服务他人、服务社会的同时,更能深刻地体验到自身对他人和社会的价值,加强自身社会角色的认同,从而将自己与社会更加紧密联系起来,发挥公民角色的作用,推动社会进步。

  近十年来,中国的公民主体意识和参与意识日益增强,政府施政更加注重保护和尊重公民的参与权,网络的发展使公民参与渠道更加便捷多样。公共事务不再是政府部门的专利,更多了公民参与的身影;社会管理不再只有政府单打独斗,“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成为“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的重要补充;慈善事业不再限于官办,草根慈善、“微公益”书写慈善事业的重要篇章。

  2.培育公民公共精神

  公共精神是指公民在公共生活中具备的基本精神,它维护社会整体利益,关注社会共同体中每个人的权利和尊严;公共精神也是社会成员在公共生活中对人们共同生活及其行为准则、规范的主观认可,它体现于客观行动上的遵守、执行,主要包括独立的人格精神、社会公德意识、自制自律的行为规范、善待生命社会的慈悲胸怀。公共精神通过伦理道德规范公民的思维方式和行为特点,促使每个公民时时处处都选择与公共利益相一致的行为模式。

  志愿服务强调不以个人营利为目的,不以家庭亲情圈为服务对象,而以增进公共福利为福祉,强调自愿参与而非动员强迫,强调社会改革信念,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关注人际公平和人的尊严。它的核心就是公民的独立和自愿的公共参与。志愿服务让公民在服务过程中慢慢地融入社会,切身体悟到个体只是社会的一部分,社会要进步,就需要每个个体都尽一份力量。前联合国秘书长科菲·安南在“2001 国际志愿者年”启动仪式上指出:“志愿精神的核心是服务、团结的理想和共同使这个世界变得更加美好的信念。”志愿精神以公共精神为旨归,同时也是公共精神生成的丰厚土壤。

  3.提升公民实践能力

  志愿服务对促进公民实践能力发展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第一,提高公民的行动能力。志愿服务中,公民要参与到各种活动中去,无论是脑力劳动还是体力劳动,他们都要通过自己主动积极的付出来实现目标。第二,提高公民的创造能力。志愿者在帮助服务对象、参与社会管理、行使公共权力时,一方面不断激发出自己的潜能,另一方面也增强了对事物的领悟力、判断力,能够从新的角度来看问题,学会转换角度领悟社会生活。第三,提高公民的社交能力。志愿服务增加了人际交往的机会,不论是志愿者之间的交往还是志愿者与服务对象的交往,都给公民提供了互相影响和互相促进的机会。在交往与服务中,公民的适应能力、处事能力、应变能力等都会得到很大的提高。

  党的十八大用“三个倡导”凝练概括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本内容:富强、文明、民主、和谐的国家价值目标,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的社会价值取向,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的公民价值准则,成为全国人民价值观的“最大公约数”。

  志愿服务以自愿、无偿为前提,以弘扬“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精神为核心,把建设文明国家、推进社会进步和实现道德人格有机结合起来,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当代中国的典型实践。

  实现富强、文明、民主、和谐的国家价值目标

  “富强、民主、文明、和谐”是我们的国家价值目标,也是人类社会矢志不渝的追求。“富强”指全民富裕、国家强盛;“民主”是实现平等公正的途径,是实现人们幸福和谐生活的重要手段;“文明”是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的总和;“和谐”是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等各个领域之间及其内部最理想的关系状态。在社会矛盾凸显、人与自然关系日益紧张的今天,和谐的价值愈显重要。

  在现代社会,实现“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国家价值目标仅仅依靠政府决策和国家动员是远远不够的,民间社会的力量是达成国家价值目标,实现国家美好愿景的重要补充。志愿服务是公民积极投身国家建设,主动参与社会管理,促进国家文明进步与和谐发展的重要方式。公民自觉开展志愿服务,自发汇聚各行各业的智慧和力量,从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生态等各个领域关注和投身国家建设。志愿者超脱于原有的家庭、职业等身份,以社会人的角色自发形成或融入志愿组织,在组织中通过协商、参与、合作等现代文明交往方式,广泛征询民意、凝聚价值共识、协商行动方案,实现服务目标,并逐步成长为具有文明观念、民主意识、和谐理念的现代人,为实现国家的富强注入强大的人力资本。志愿组织等非政府组织与政府组织、企业组织形成互补,共同推进“富强、文明、民主、和谐”的建设进程。

  形成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的社会价值取向

  “自由、平等、公正、法治”,是“三个倡导”中最富新意、最为大胆、最能打动人心的表述,体现了中国共产党在价值观上敢于借鉴和吸收人类共同文明成果的巨大理论和实践勇气。“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的社会价值取向就是要在各种利益的矛盾与冲突中,在不同思想差异之上达成最广泛的价值共识,化解在深化改革开放中设计利益调整时可能带来的思想对立、思想混乱和行为冲突,成为维系社会稳定、凝聚人心的强大精神力量。

  强化了“自由”的价值取向。志愿服务的行为特点是自主性,是公民主体意识的体现和自由意志的结果,尽管在一些大规模有影响的志愿活动中不乏国家倡导和组织领导的色彩,但是公民在是否参与、如何参与等方面仍然可以做自由选择。随着志愿者的广泛参与和志愿服务影响力的日益深远,公民自由选择和公民自觉参与意识越来越深入人心,在很大程度上推进了“自由”这一社会价值取向的形成。

  促进了社会公正和平等。首先,志愿服务客观上促进了社会公正和平等。随着社会的发展,志愿服务形式越来越多样,欧美发达国家的志愿服务侧重于关注人权、环保、社会正义等,而发展中国家的志愿服务则侧重于消除贫困、减少区域差异、突发事件救援等。在志愿服务中,无论是物质支持还是精神抚慰,无论是技术救援还是能力培训,都为服务对象获得更好的生存和发展空间提供了帮助,客观上促进了整个社会的公正和平等。其次,志愿服务在行为过程中秉持公正平等的态度。志愿服务是志愿者的自主选择,是志愿者以平等的姿态,以自己的技能和爱心,用自己的时间和资源为服务对象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让志愿服务对象过上有尊严的生活。志愿者和服务对象之间都是有尊严的个体,志愿者不能用任何强制手段要求服务对象一定要接受帮助,或者接受帮助后要予以相关回报或回应。只有在程序上实现了公正平等,才能真正推进结果的公正平等。

  推进了法治步伐。志愿服务的法治化既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志愿服务长效发展的必由之路。随着志愿服务对国家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广泛参与,依法开展和管理志愿服务成为必然要求。通过志愿服务立法推进和保障志愿服务事业的健康发展已经成为一个世界潮流。志愿服务立法的价值和功能在于:为志愿服务创建良好的制度环境;保障志愿服务的自主性;规范志愿服务行为;增进志愿服务的效能;激励志愿者的持续参与;促进政府对志愿服务的支持等。志愿服务在完善的法律法规和伦理规范的保护下进行,才能最大限度地维护和保障志愿者和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才能及时化解和预防志愿服务中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才能最大限度地激发和调动志愿者的服务热情和积极性。

  倡导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的公民价值准则

  “爱国、敬业、诚信、友善”既是公民基本道德规范,也是评价公民道德行为选择的基本价值标准,是从个人行为层面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基本理念的凝练。爱国本质上是对于国家的身份认同,主要包括民族认同、历史认同、制度认同和文化认同。从某种意义而言,爱国是公民先天的义务。敬业是爱国在社会生活中的表达,也是公民对于社会责任的承担和公民义务的履行。诚信既是个人美德,也是公共生活得以开展的道德基础。友善是尊重个体差异,维护生命尊严,和谐人际关系,实现“各美其美”的行动准则。

  爱国是志愿服务的价值旨归。志愿服务是指志愿者自愿贡献个人时间和精力,不以取得物质报酬为目的,为推动社会进步和社会福利事业而提供服务的活动。志愿服务是全民参与和推动的社会运动,它有别于传统的“血亲共济”和“邻里互助”,是传统美德、时代精神和人类文明的融会贯通。这种自愿、责任、奉献就是公民社会所体现出的一种公民精神,是公民把自己当作一个公民,自愿承担相应的社会义务,并且意识到对国家、民族所负有的责任和勇于承担这一责任的主体性精神。在当代社会,爱国主义不再是发育于“家国同构”这一文化土壤中的“忠君报国”思想,而是基于公民积极参与公共事业,达成社会共识,实现公平正义,建设文明国家的公民精神。爱国主义是公民精神在志愿服务中的价值旨归。

  敬业是志愿服务的实践路径。公民参与志愿服务既是对公民身份的一种自我确证,也是其社会价值的实现路径。志愿服务的自发性和自主性特征决定了志愿者的行动是源自内心的情感需求和道德责任,而不是来自外在的压力。这种情感需求和道德责任汇成志愿服务的强劲动力,使敬业成为志愿者的常态。这种常态不仅仅表现在志愿服务行为中,而且深深融入志愿者的日常工作和生活,铸造出积极昂扬的人生姿态。在汶川地震、北京奥运会、上海世博会上,志愿者正是以这样的形象获得了全世界的礼赞。

  诚信是志愿服务的道德基础。志愿服务是在陌生人之间建立起来的互助行为,打破了熟人互助的传统模式和政府救助的单向度模式,实现人与人之间平等的物质和精神交流,体现出志愿服务的现代性特征。志愿服务的广泛性和深入性,对社会的诚信和对人与人之间的互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志愿服务的无偿性、公益性既是对社会诚信的考验,也是对社会诚信的折射。社会的诚信促使人与人之间互信,才能使志愿服务真正为广大民众所接受,从而实现惠及民众的目标。

  友善是志愿服务的行动准则。“友善”强调公民之间应互相尊重、互相关心、互相帮助,和睦友好。友善既是志愿服务的目的,也是志愿服务的行为准则。通过志愿服务,人们感受到友善,感受到真善美的力量,也会在他人需要帮助的时候伸出援手。这种友善的传递,正是志愿服务所带来的美好,同时这样的传递,让越来越多的人参与到志愿服务中,也促进了志愿服务的发展。

  参考文献:

  [1]张敏杰.欧美志愿服务工作考察(上)[J].青年研究,1994(4).

  [2]刘杜欣.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生成逻辑[J].哲学研究,2015(1).

  [3]周谨平.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政治哲学内涵研究[J].伦理学研究,2014(6).

  [本文为2014年江苏省教育厅高校哲学社会科学基金研究项目“志愿服务的‘中国式困境’及其出路”(项目批准号:2014SJB515)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作者单位:苏州大学党委宣传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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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杨亚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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