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中国高等教育杂志 > 推荐阅读> 正文

清除民办教育参与公平竞争的阻碍

www.jyb.cn 2017年03月06日  来源:中国教育新闻网-《中国高等教育》杂志

  2016年7月起,各级政府及所属部门将对照公平竞争审查标准,有序清理和废除妨碍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民办教育具有源于社会力量、依靠体制灵活、吸纳社会要素能力强的天然优势,清理和废除妨碍民办教育发展的歧视性政策,将能更充分释放其扩充资源、优化结构、增强效率、培育增长点的效能。近年来民办教育规模扩张较快,已成为我国教育体系的重要部分。打掉梗阻、消除痛点、疏通堵点,在降门槛、同规则、同待遇方面下功夫、动真格,是营造一视同仁的公平环境、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共同呼声。

  阻碍民办教育健康快速发展的突出问题

  民办教育发展存在的质量提升速度不理想,发展预期不确定,民间投入教育呈比重下滑、意愿降低态势等问题,根源在于行业壁垒、地方保护、公办学校垄断等不符合公平竞争的现象依然存在。

  一是教育“玻璃门”限制社会资金进入。如长期以来源于公办体制的“公益性=非营利性”思维定势和“民办学校不得以营利为目的”的规定,制约着社会资金投资教育的积极性;民办学校的办学层次一经确定,难以随发展需求和基础准备情况而变更等,使得一些意欲投入教育者望而生畏。

  二是招生计划、改革试点等难以享受同等待遇。与公办学校相比,民办学校在招生计划和改革试点的障碍较多、待遇不同。如各省教育厅统招计划一般按“先公办后民办” 分配,民办学校还按“先发展先扶持,后发展后扶持”配置;在高考填报、录取及批次上,各省教育行政机构对公办、民办的区分较大。在高等职业院校单独招生考试试点中,公办院校先行招生,没有一所民办高职院校成为进入第一、二批招生的试点单位,经过几年试点后才允许民办高职院校单独招生。

  三是财政资助、科研项目和评奖规则不对等。目前,省以下各级地方政府设立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很少;除少数财政实力较强的地区外,即使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承担了义务教育任务,也并未普遍享受到财政资助;即使受到财政资助,也远达不到当地同级公办学校的平均水平。民办中等职业学校的奖、助学金政策尚未全面落实。

  四是教师权益保障不平等。由于民办学校是“民办非企业单位”,导致因法人归类不同,民办学校及其教师难以享受与公办学校及其教师同等的权益。公办、民办学校教师人事档案管理、职称评定、校际流动、社会保险和养老金标准、业务进修等方面存在很大差异。公办学校有专项培训进修政策和配套经费,而民办学校没有专项经费。

  五是税收政策不配套不协调。从事学历教育民办学校的学费收入也会被征收企业所得税,导致民办学校连带地不能享受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营业税等公办学校待遇。而且,民办学校使用国税免税发票,需要承担相应的税金。总的来看,公办和民办学校在关税、增值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契税等方面享有同等待遇,但民办学校在营业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等税种上明显处于不利地位。

  完善体制机制,激发民办学校办学活力

  应按照新修订出台的《民办教育促进法》等相关法规,一方面积极促进民间资本投入教育;另一方面,完善财政投入体制机制,确保民办学校平等使用公共资源。

  完善民办教育准入和退出制度,激发新动能新活力。应按照新修订出台的《民办教育促进法》等相关法规,进一步解决民间投入教育准入难的问题。一是依法允许举办非营利性学校和营利性学校,明确办学领域清单,并实行分类管理。二是放开社会资金进入民办教育的管制,适度放宽办学层次、办学条件和筹设期限,鼓励引导民办学校创新体制机制,保证制度链衔接到位,政策落实顺畅。三是鼓励公有、民营、外资等社会力量以多种方式投入教育领域,举办混合所有制民办学校,在学校管理、人员聘用、人才培养、财务管理等方面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办学灵活的体制机制优势。四是允许公办和民办学校相互投资、相互委托管理、相互购买服务。

  降低服务门槛,确保平等使用财政资助、项目等公共资源。一是中央政府设立全国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重点支持一批高水平民办学校建设;支持民办教育领域重要的教育教学改革和人才培养模式改革试点实验。二是考虑地方财政能力实际,分阶段落实民办学校学生生均财政补贴,生均补贴标准参照当地公办学校生均财政拨款和学校实际办学成本制定。全面落实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的奖、助学金政策。三是将民办学校纳入政府教育部门预算体系,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在财政教育项目、科研项目申报上享有同等权利。四是在科研项目申报与评审、科研成果发表和评奖中,积极增加民办学校及其教师的空间和机会,营造公平的发展环境。

  同规则同待遇,营造一视同仁的公平环境

  应清除招生领域的壁垒、切实维护好民办学校教师的权益,同时,统一规范各地对民办学校的税收等政府行为,为民办教育健康发展营造一视同仁的公平环境。

  清除壁垒,落实招生等方面平等待遇。落实民办学校在招生工作、专业设置和计划等方面的同等待遇和自主权。一是在每年的招生工作部署中,明确强调民办学校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平等身份、平等资格、平等待遇,在招生计划配置、跨区招生、招生接洽等环节一视同仁,不得歧视。二是民办学校可在教育部门规定的专业目录下自主设置和调整专业,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超出教育部专业目录的,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报教育部审核备案。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的示范专业和特色专业,以及适应地方社会经济发展需求的新设专业,根据办学条件可以自主编制招生计划,享有招生自主权。

  弥合待遇鸿沟,维护教师的同等权益。一是建立健全民办学校教师人事制度,落实民办学校教师的同等待遇,制定公办与民办学校教师同步发展合理流动的人事政策。二是建立公办、民办学校教师统一管理平台。民办学校教师在教师编制、人事档案管理、职称评定、校际流动、业务进修、教龄工龄计算、表彰奖励、职业技能鉴定等方面均与公办学校教师同等对待,统一管理。三是完善民办学校教师的社会保障机制,具有国家规定任职资格的民办学校教师,其基本社会保险按照事业单位(公办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民办学校教师按民办事业单位性质参加事业单位社会保障体系。

  建立公平规则,合理确定各类税费征收的范围和比例。国家税务部门要修订完善教育税收政策,按照非营利性与营利性分类管理的原则,统一规范各地对民办学校的税收行为。一是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类似于国外的慈善学校,完全按照公办学校的标准执行,在建设规划、用水、用电、用气、排污等方面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同等对待。二是对营利性民办学校各类合法收入,比照高新技术企业15%的税率收取企业所得税;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用于事业发展的专项补助收入,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于从事学历教育的营利性学校以及营利性的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土地,暂缓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于营利性培训教育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减半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三是民办学校出资者将所拥有的土地以原值过户到学校名下时,只收取证照工本费和登记费;房屋过户到学校名下时,减半收取交易手续费。

  [本文为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16JZD048)“民办教育分类管理政策实施跟踪与评估研究”的研究成果]

  【作者:北京师范大学教授、青年长江学者】

  t: minor-fareast;【作者单位:上海交通大学创业学院】


【字体:】【打印】【发表评论】【推荐】【纠错】【关闭
{ 编辑:杨亚辉 }

教育信息

版权声明

  凡本网注明“来源:中国教育新闻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国教育报刊社,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 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中国教育新闻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XX(非中国教育新闻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如作品内容、版权等存在问题,请在两周内同本网联系,联系电话:(010)82296588

细览版权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