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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想政治教育主客体关系的理论依据

www.jyb.cn 2017年03月06日  来源:中国教育新闻网-《中国高等教育》杂志

  教育者与受教育者(即教育对象)是思想政治教育学的基本范畴,也是思想政治教育过程的基本构成要素。在现代思想政治教育学中,随着哲学上主客体概念的引入,人们开始对思想政治教育者与受教育者的关系赋予了主客体关系的意义,并形成了许多不同的观点,在对思想政治教育主体和客体的探讨方面取得了丰硕的成果,但仍存在一些不足,主要表现在:一是在思想政治教育中引入主客体的多种含义,造成思想政治教育主客体概念的模糊混乱;二是在引入哲学上主客体概念的过程中忽视了思想政治教育主客体关系的特殊性;三是没有区分开主客体关系在一般教育中和在思想政治教育中的区别。总的来说,虽然在思想政治教育学中引入了主客体概念,但并没有对思想政治教育的主体和客体给出合理的定位。要弄清这一问题,必须深入分析思想政治教育主客体关系的理论依据。

  哲学上的主客体观是思想政治教育主客体关系的理论来源

  主客体关系在思想政治教育中的运用,主要源于哲学上的主客体观。随着人类认识和改造世界能力的不断提高,现实中人们对主体、客体以及主客体关系的认识在不断深化,因而,我们对思想政治教育主客体关系的认识也应当不断深化和发展。

  哲学上的主客体观经历了一个由本体论到认识论的发展过程。马克思在批判地继承了先前哲学中主客体观的合理因素的基础上,形成了交往实践观。马克思主义认识论与以往认识论的不同在于,马克思主义是把现实的“人”作为主体,而且最重要的是把实践的观点引入了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在马克思主义哲学中,主体是指从事一定的实践和认识活动的人,具有自主性、主观性、能动性、创造性等基本规定性。客体是实践和认识活动所指向的对象,具有客观性、对象性、受动性等基本规定性。实践活动和认识活动中的客体不仅仅指“物”,即自然客体,它还包括社会客体、精神客体、自我客体。人在实践活动中存在着三种关系:一是人与自然之间的自然关系,属于物质生产活动;二是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属于社会交往活动;三是人与自我的关系,也就是说人都是主体和客体的统一体。哈贝马斯的交往行为理论认为,研究交往问题在哲学层面必须从相互关系入手,“只有主体之间的关系才能算得上相互关系。”“交往行为的主体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具有语言和行为能力的人;交往行为的手段是以语言为媒介;交往行为的主要形式是主体之间的诚实对话;交往行为的目标是通过对话达到人们之间的相互理解和协调一致;交往行为的原则是必须以公众认可的社会规范作为自己的行为规则。”这是对马克思交往实践理论的补充,也把主体间性哲学推进到一个新阶段。马克思交往实践观和哈贝马斯交往行为理论,要解决的问题是主体与主体之间的关系问题,也就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问题,这无疑突破了传统哲学的主客体观,对深化思想政治教育主客体关系具有重要推动作用。

  根据马克思主义认识论理论,一般来说,教育者和受教育者作为人,都是主体和客体的统一体,所以,思想政治教育引入主客体关系后,一直把思想政治教育者视为主体,把受教育者视为客体或有主体性的客体。如今,随着哲学上主体间性理论的深入发展,特别是根据思想政治教育的目的指向,我们对思想政治教育主客体关系的认识应当进一步深化,这样更有利于抓住思想政治教育的根本任务和本质要求。根据主体间性理论,当思想政治教育把教育者与受教育者的活动视为主体与主体之间的活动时,思想政治教育活动就演变为主体间的交往活动,受教育者的定位就由“客体”或“主体性的客体”上升为“主体”,形成了思想政治教育主客体关系的“双主体”结构,其中教育者是主导主体,受教育者是主学主体。那么,如果把思想政治教育者和受教育者都当作主体,如何定位思想政治教育的客体呢?由于思想政治教育的目的在于提高受教育者的思想政治道德素质,所以,思想政治教育的直接客体和主要客体应定位在受教育者的思想和行为,这也是“双主体”共同的客体。同时,根据教学相长的原理,在思想政治教育“双主体”的合作、互动过程中,教育者本身的思想和行为也会获得改变和发展,成为思想政治教育的相对客体和次要客体。主体和客体是既对立又统一的关系,但在实践中应当相对分开,否则会造成混乱,难以操作,甚至会偏离思想政治教育的根本任务和目标。

  思想政治教育领域关于教育者与受教育者二者关系的理论是思想政治教育主客体关系的根本依据

  思想政治教育的主客体关系实质上是思想政治教育者与受教育者的关系,因而,任何对思想政治教育主客体关系的探讨都不能脱离教育者与受教育者之间的内在关系和要求。思想政治教育者在整个思想政治教育过程中居于主导地位,发挥主导作用。思想政治教育受教育者,即在思想政治教育活动中,教育者认识、教育、改造的对象。受教育者一般处于教育客体的地位。但是,由于思想政治教育活动在本质上是人与人之间的活动,教育者和受教育者都是具有主体性的人,都有主观能动性,所以,也不宜笼统地把教育者和受教育者划分为教育主体和教育客体,而只能从思想政治教育活动的具体方面来阐述其所具有的主体或客体的意义。

  根据思想政治教育领域关于教育者与受教育者二者关系的理论,学术界对思想政治教育主客体关系的探讨主要存在单一主客体说、互为主客体说、双向互动说、主体间性关系等。这些观点都是运用主客体关系对思想政治教育者与受教育者二者关系的进一步阐释,对认识和深化二者之间的关系起了一定的促进作用。不过,运用主客体关系理论阐释思想政治教育者与受教育者的关系,不能脱离二者的基本关系和思想政治教育的目的指向,否则,就不会起到促进思想政治教育理论与实践发展的作用。笔者认为,根据思想政治教育者与受教育者的关系原理,引入主客体关系需要把握如下原则:

  明确受教育者的主体地位。在思想政治教育过程中,受教育者与教育者相对而言,虽然处于被认识和改造的主要对象的地位,但并不能只把受教育者当作客体,因为“人”都是主客体的统一体,我们必须超越过去把受教育者当作“客体”或“有主体性的客体”的观念,承认受教育者自身也是认识和改造自身的主体。这里所说的“认识和改造自身”,不只是针对受教育者自我教育而言的,而且在整个教育过程之中,就应当是主体。同时,过去那种把受教育者全部作为教育客体的观念也需要进一步深化。“思想政治教育学没有可能、也没有必要对人的一切方面都进行系统的研究。它同其他学科一样,只能研究人的某一特定领域,这个特定领域就是人们的思想,特别是人们的政治思想。”

  正确定位思想政治教育的主要主体和客体。思想政治教育者与受教育者的关系原理告诉我们,教育者在教育过程中发挥主导作用,所以,虽然说教育者与受教育者二者是主体间性关系,但主要的主体应是教育者,而受教育者在思想政治教育过程中应在教育者主导下发挥主体作用,否则,思想政治教育过程就不是思想政治教育过程,而变成单纯的自我教育过程或学习过程了。而且,由于思想政治教育的目的在于提高受教育者的思想政治道德素质,所以,思想政治教育的主要客体应在于受教育者的思想和行为。

  促进思想政治教育双主体之间的平等合作。把思想政治教育过程看作教育者与受教育者的“合作共育”过程。虽然主体间性关系的思想政治教育在理论上要求教育者与受教育者有平等话语机会,但在实际的思想政治教育活动中,由于受教育者的认知水平和知识储备暂时存在欠缺、差距,或是与教育者之间存在一定偏差,这在一定程度上就会影响主体之间的平等话语和沟通交流。因此,教育者要立足于当前受教育者的认知水平与理解能力,充分尊重受教育者的“先天缺陷”,积极引导,循序渐进,使其拥有真正的平等话语权,从而使主体间的对话形成平等互动的思想政治教育合作过程,共同完成促进受教育者提高思想政治道德素质的目的和任务。

  教育学上的教学主客体观是思想政治教育主客体关系的重要参考

  思想政治教育作为一项教育实践活动,必然要遵循教育学的基本准则和规律。虽然说思想政治教育的主客体关系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不能等同于教学中的主客体观,但教育学上的教学主客体观对理解思想政治教育主客体关系具有重要的参考作用。

  教学上的主客体观主要是围绕教师与学生的关系展开的。在我国教育界曾存在教师主体说、学生主体说、双主体说、互为主客体说、主导主体说等理论。随着主体间性理论在现代教育学中的引入,人们开始认识到,应把教学活动的主客体关系进一步科学化和系统化。教学活动是一个辨证统一的复杂矛盾运动过程,教与学是相辅相成的关系。一般情况下,两项活动同时进行,不能机械地把教与学分成两个过程。教师和学生都是教学活动中的主体,学生的身心素质便成为教学活动的客体,而把教育主体和客体连接在一起的教学内容等则成为介体,也可以看作中介客体,但它不是教学的直接客体。教的过程和学的过程不是前后相继,而是对立统一、相互融合。新的师生关系不再是单方向的教师教育学生,教师设计活动、学生被动接受,而是一种共同的、互动的、双向的活动与作用。教学过程应该坚持民主、平等的原则,通过师生合作、互动,最终实现提高受教育者的身心素质、促进受教育者全面发展的任务和目标。

  具体到思想政治教育的主客体关系,教育学上的教学主客体观给予我们如下启示:

  一是树立思想政治教育“双主体”的理念。现在,我国思想政治教育领域的主流观点是教育者是主体、受教育者是有主体性的客体。现代教育学上的教学主客体观已日益重视教师和学生的双主体地位,这对思想政治教育领域超越受教育者的客体地位,树立“双主体”理念具有重要启示。

  二是重视和发挥思想政治教育者的主导作用。教育学上的各种教学主客体观的观点虽然存在一定分歧,但基本上都承认教育者在教学过程中的主导作用,特别是“主导主体说”的观点。虽然“主导主体说”强调的教师主导和学生主体的定位在逻辑上不够对称,但对教师主导作用的强调,无疑体现了教育的正确方向,这对我们深化思想政治教育主客体关系具有本质性的意义。

  三是深化对思想政治教育客体内涵的理解。主要是充分认识思想政治教育客体的特殊性。一般来说,哲学上的主客体观揭示的是主体和客体的最基本的、普遍性的概念,也可以看作是第一层次的主体和客体,它适用于一般认识现象和所有领域;教育学的主客体观是在哲学主客体观指导下的第二层次的主体和客体,它与哲学上的主客体观相比,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但又可成为所有教育学科领域的指导,在教育学领域具有一定的普遍意义;而思想政治教育学作为教育学的一个分支学科,它的主要研究对象是人的思想政治道德素质,所以思想政治教育的主客体观又势必要体现其在教育学领域的特殊性,而且应该依据思想政治教育学的研究对象和思想政治教育的主要目的进行定位。另外,在思想政治教育领域,比较普遍的观点是把受教育者作为客体,而教育学中把教材、教学内容、信息等作为教育客体,也对我们超越把“人”作为教育客体的思路,具有一定启发。当然,根据思想政治教育主客体关系的特殊性,我们一般把教育内容、教育方法等作为教育介体,思想政治教育的直接客体应当是受教育者的思想和行为。

  参考文献:

  [1]马丽,陈玉林.解读哈贝马斯的交往行为理论[J].理论界,2009(2).

  [2]张耀灿,陈万柏.思想政治教育学原理[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1.

  [3]陆庆壬.思想政治教育学原理[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1986.

  [本文为2012年度教育部人文社科规划项目“主体间性视域下的思想政治教育主客体关系研究”(项目编号:12YJA710058)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单位:上海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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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杨亚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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