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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法治是规范校外培训的有效方略

发布时间:2020-06-17 作者:储朝晖 来源:中国教育新闻网

近日,教育部和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发布了《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以下简称示范文本),供各培训机构参照使用,为规范校外培训做出新的探索。

长期以来,校外培训机构是个让人追逐让人愁的存在。一方面它为孩子多方面发展提供教育资源,被大量家长追逐;一方面由于不同培训机构质量、诚信等方面的差异较大,参差不齐,一些培训机构确实发生了违规收费、退费难、卷款“跑路”现象,于是让学生和家长们发愁。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教育及各地相关管理部门近年来从保障民生、维护社会稳定、提高政府治理能力多个方面采取各种措施规范治理,取得了良好收效,却未得到根治。

培训机构作为市场主体,其与家长之间的纠纷、歧义,最终仍然需要以合同为依据的合法渠道解决,于是合同就成为确保各方权益的重要依据。拟定示范文本是朝着深化法治的方向探索,对于规范培训服务行为,保障双方合法权益,促进培训市场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示范文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强调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守信的原则,遵循教育规律和青少年健康成长规律。充分考虑、明确表述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要求培训机构公开透明培训,接受社会监督,不得在公示的项目和标准外收取其他费用;加强对所聘用人员的管理,确保不出现打骂、猥亵、虐待等损害学员身心健康或合法权益的行为。若改变培训方式,需双方协商一致。接受培训方应当按时足额缴纳培训费用,自觉遵守各项培训管理制度和课堂纪律,不得妨碍其他学员的正常学习活动。学员应当尊重培训机构的知识产权,不得擅自对培训过程进行录音、录像。对拥有知识产权的培训材料或者课件,不得私自复制、散发、销售,不得通过互联网进行分享、扩散和传播。

示范文本设专条明确了退费程序和要求、违约责任承担方式及额度、争议处理解决方式。还给合同双方当事人留出了选择性、补充性、填充性、修改性的内容空间;双方当事人可以对文本条款的内容进行修改、增补或删除,但不得随意减轻或者免除依法应当由校外培训机构承担的责任。

在与校外培训相关的领域深化法治建设,符合整体社会法治化的大方向,有利于相关当事人确立更加可持续的稳定期待,体现出对各方利益的平衡保护,对各方关切的适度回应,是长期治理的有效方略。各级行政部门更要依法行政,敢于担当,引导社会各方通过完善法治的市场,提高鉴别能力,有序参与培训活动。

但这个过程不能仅仅有行政部门的行动,更需要相关当事人积极参与,共同推进。家长和学员可以关注培训机构是否使用示范文本作为对自身权益的维护,同时参考示范文本尊重培训机构的基本权利。培训机构也可将使用示范文本作为自身合法合规性的显示,获得更多人的信任和更多的客户,同时加强自身规范建设,体现对家长和学生的尊重与负责,从而在学生家长与校外培训机构之间形成更多的共识与互信,构建家长和学生需要的、均衡的校外培训体系。

近年来,依法治教,校内外统筹的改革策略越来越清晰和坚定,并凝聚了越来越广泛的共识。从深化法治的角度看,由政府部门给培训机构制定示范文本又迈出了坚实的一步,今后还要坚持系统治理的既定路径,继续深入推进教育均衡发展;深化对教育评价体制机制的改革,减少对考分的依赖程度才能让家长减少对培训过度功利的期待,才能减少培训机构培训内容越界;引导培训机构在内的各类市场经营主体合规经营,在整体上形成更加完善的法治化市场体系,才能创设一个各类主体有恒心的自律环境。多方同时推进才可能更好发挥示范文本的期待效应。

(作者储朝晖,系中国教育科学研究院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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