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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减”在行动 | 大连:对校外培训机构实行预收费监管全覆盖

发布时间:2021-12-02 作者:刘玉 来源:中国教育新闻网

中国教育报-中国教育新闻网讯(记者 刘玉)大连市教育局等九部门近日印发《大连市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资金监管实施办法》,全面加强校外培训机构预先收取的学员培训服务费用监管工作。

按照实施办法,大连对全市校外培训机构采取银行托管方式实施预收费资金监管。预收费包括但不限于校外培训机构预先收取的课时费、教材费、资料费、住宿费等培训服务费用。

大连市校外培训机构实行预收费监管全覆盖,学科类和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全部进入本机构预收费资金托管专用账户,全额纳入监管范围。不得使用本机构其他账户或非本机构账户收取培训费用。

大连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并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校外培训机构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应与其办学许可证、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营业执照等办学资质一并在办学场所、网站等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并于收取培训服务费用前向学员明示。不得在公示的项目和标准外收取其他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学员摊派费用或者强行集资。

此外,大连市还要求校外培训机构收费时段与教学安排协调一致。按培训周期收费的,不得一次性收取或变相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按课时收费的,每科不得一次性收取或变相收取超过60课时的费用且不超过3个月。按周期收费和按课时收费同时进行的,只能选择收费时段较短的方式,不得以充值、次卡等形式变相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或60课时的费用。

大连市对培训机构的收费时间进行了严格规定。提前收取费用的,按培训周期收费的,不得早于新课开始前1个月收取;按课时收费的,不得早于本门科目剩余20课时或新课开始前1个月收取费用。此外,还要求校外培训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开具发票,不得以举办者或者其他名义开具收付款凭证,不得以收款收据等“白条”替代收付款凭证。学员索要消费凭证的,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学员提出退费要求的,应按甲乙双方签订的2021年修订版《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中第五条“培训退费”条款约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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