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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立法赋予教师教育惩戒权

发布时间:2019-10-16 作者:记者 周洪松 来源:中国教育报

本报讯(记者 周洪松)日前,河北省出台《河北省学校安全条例》,通过立法赋予教师教育惩戒权。条例明确规定,学校对不遵守校规校纪、有欺凌和暴力等不良行为的学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必要的惩戒措施。

河北提出,要加强师生权益保护,并对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和举报制度、学生权利保护制度等作出具体规定。河北明确,各级学校主管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应当依法保护学生、教职工合法权益,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和举报制度,对学校内发生的侵害学生和教职工人身、财产权益的行为依法调查处理或者移送相关部门调查处理。涉及隐私的,应当依法保密。

河北强调,学校应当建立学生权利保护制度,预防和制止体罚、性骚扰、性侵害等侵害学生人身权益的行为;发现侵害学生人身权益的行为以及发现学生心理、行为异常或者行为具有危险性的,应当及时采取相应措施,依法向有关部门报告,并告知学生家长或者监护人。按照规定,学校教职工侵害学生人身、财产权益或者不依法履行职责的,由学校给予批评教育;造成学校安全事故的,由学校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依法给予处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国教育报》2019年10月16日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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