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厘清民办教育“规范管理”模糊认识

发布时间:2021-09-14 作者:汪明 来源:中国教育报

近一段时期以来,有关民办教育、校外培训机构的规范举措陆续出台,引发人们的一些顾虑和担心。加强规范管理是否要改变民办教育、校外培训的定位,否定民办教育、校外培训的作用,甚至要逐步取消民办教育和校外培训,这些认识都未免简单片面。澄清模糊认识,将会为规范管理工作创设积极舆论氛围,为回归育人初心营造良好社会环境。

民办教育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校外培训是学校教育的补充,这样的基本定位没有变;民办教育、校外培训所具有的积极作用也不可否认。但近些年来,在民办教育、校外培训领域出现了一些不规范行为,不仅对教育事业发展全局造成一定负面影响,而且影响民办教育、校外培训机构自身的健康有序发展。从这个角度看,加强民办教育、校外培训机构的规范管理不仅非常必要,而且意义深远。

加强民办教育、校外培训机构的规范管理,旨在促进其健康有序发展。最近出台的有关民办教育、校外培训机构的相关管理规定,始终秉持这一重要原则。管理是政府的重要职责,规范是发展的基本要求,根本上都是着眼于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规范管理基于问题导向,直面民办教育、校外培训机构存在的突出问题;把握工作重点,加强民办义务教育和学科类培训的规范管理;立足健康有序发展,着力做好系统设计和长远谋划。

在民办教育领域,重点加强民办义务教育的规范管理。比如,解决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比例过高问题。部分地方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所占比例过高,反映了这些地方举办义务教育的政府责任有所弱化,也偏离了义务教育以公办学校为主体的基本宗旨,对适龄儿童青少年公平接受义务教育造成损害。再比如,解决义务教育“公参民”学校不规范运行问题。义务教育“公参民”学校拥有国有资产和公共资源,同时享受民办学校收费、招生等方面的有利条件,成为公办、民办两头好处均占的“假民办”,与公办学校、民办学校形成不公平竞争,破坏了区域教育生态。

可以看到,针对上述问题的规范举措已陆续出台,在坚持民办义务教育规模控制、适度发展的背景下,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比例过高地区,应当相应下调比例。同时,加强“公参民”学校的规范管理,公办学校单独举办、公办学校与地方政府及相关机构合作举办的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应引导其从民办转为公办;公办学校与其他社会组织、个人合作举办的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办学条件符合“六独立”要求的,可继续举办民办学校,但公办学校逐步退出。随着这些规范管理工作的深入推进,将会对民办教育健康有序发展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在校外培训领域,重点加强学科类培训的规范管理。比如,解决培训内容不规范问题。在学科类培训中,超标超前培训问题较为突出,不符合教育规律和学生成长规律,增加学生学业负担,也对学校教育形成一定冲击。再比如,解决培训收费不规范问题。收费过高加重人民群众经济负担,收费方式不规范诱发家长“退费难”、培训机构“卷钱跑路”等各种乱象。

按照加强校外培训材料管理、强化校外培训收费监管等相关文件要求,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尊重教育规律和学生成长规律,保障校外培训材料编写、审核、选用、备案等全流程规范运行。实行校外培训机构政府指导价管理,科学确定收费标准,强化收费信息公开。这些规范举措将为消除学科类校外培训乱象,促进校外培训机构健康有序发展奠定重要基础。

为促进民办教育、校外培训机构健康有序发展,在规范管理过程中,既要做到态度坚决,又要做到审慎稳妥;既要坚持统一的规范要求,又要避免简单化和“一刀切”;既要规范民办教育、校外培训机构的办学行为,又要强化政府责任。对于规范过程中可能引发的各种新问题,也要提前谋划做好预案,避免造成工作被动。此外,对民办教育、校外培训机构加强规范管理,不只是教育部门的职责,应进一步健全相关部门责任落实机制,做到分工明确、各尽其责、协调配合至关重要。

(作者系教育部教育发展研究中心副主任)

《中国教育报》2021年09月14日第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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