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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当代高考改革的正义性问题

www.jyb.cn 2017年04月19日  来源:中国教育新闻网-《中国高等教育》杂志

  高考是高等学校选拔新生的主要考核方式,是学生从基础教育迈入高等教育的主要途径。作为一种人才选拔的机制,高考与每一个年轻人的成长发展密切相关,因而高考制度长期被社会各界广泛关注。高考改革是国家根据社会发展的形势和人民群众的需求,对高考制度进行内省、优化和自我革新的过程,其目的在于促进高考制度的合理化发展。在当前,随着全面深化改革的不断推进,高考改革逐步向科学化、合理化发展,但同时也进入了攻坚期和深水区,需要按照一定的发展趋势和主导逻辑深入推进。基于当前社会发展和高考改革的现状,我们认为,这一主导逻辑就是提倡公开、公正、公平的正义逻辑。

  高考改革的价值追求和评判尺度

  “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像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对于高考改革而言,为国家建设高效快速地选拔优质的人才是其重要任务,但是,国家建设发展的最终目的还是要着眼于人民群众的自由全面发展。在这种意义上,我们不妨这样理解高考改革的效率和公平正义之争:效率的主体主要是国家以及承担国家教育职能的高等学校,公平正义的主体主要是参与高考的广大考生以及广大考生所中介的千千万万个家庭。主体不同,对高考改革效应的诉求也不相同。因此,强调正义是当前高考改革的价值追求和评判尺度,体现了国家治理和社会发展的终极目标从国家层面到个人层面的转换,这种转换主要基于以下原因。

  首先,正义作为当前高考改革的价值追求和评判尺度是由社会发展的现实情况所决定的。人类社会是一个运动变化发展的过程,不同历史时期的价值追求和评判尺度具有一定的差异性。改革开放初期,面对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与落后的生产力之间的矛盾,发展成为了硬道理,如何将社会产品这块蛋糕做大,成为当时我国社会发展的第一目标。在这种时代背景下,“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成为社会发展的重要价值观念。随着改革开放三十多年的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取得了巨大成就。在经济发展呈现新常态的历史时期,面对社会贫富差距、城乡差距、区域差距的发展现实,追求发展和分配上的公平正义的重要性不断彰显。高考作为社会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发展范式上也遵循了由效率优先到公平正义的逻辑进路。因此,正义逻辑也就成为了当代高考改革的主导逻辑。

  其次,正义作为当前高考改革的价值追求和评判尺度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高等教育领域的表现。党的十八大提出了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根本性质、基本特征、丰富内涵和实践要求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正义重要维度的平等和公正被纳入其中,也就是说,追求平等、公正即追求正义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价值指南,国家改革和发展要遵循这一价值追求,体现这一价值维度,符合这一价值标准。高考改革是全面深化改革体系中的一项重要工作,高考改革的成效关系到国家人才选拔、社会稳定和谐与人的全面发展,因此,它不能是任意的,必须与全面深化改革保持一致,贯彻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将正义作为其重要的价值追求和评判尺度。

  第三,正义作为当前高考改革的价值追求和评判尺度是考试选才的历史属性使然。人类社会之所以创造并延续了考试选才的方式,最初的目的就是为了实现公正、公平,防止徇私舞弊,可以说,公平正义是历史赋予高考的本质属性。中国古代思想家在评价科举考试时所说的“唯秉至公,以为取舍”“有司考试,只在至公”“国家取士,比于前世,最号至公”“科举,天下之公”等等,充分说明在考试选拔人才中追求公平正义自古有之,不是当代人根据当代的情况临时赋予的。尽管在不同的历史时期,考试中的公开、公平、公正的执行力度有所不同,但这都是各种外因造成的,并不能据此否认考试制度本身的正义性。在当代,尽管考试内容、考试形式较以往发生重大变化,但“公开、公正、公平”的考试原则被保留下来,这意味着人才选拔依然要把公平正义作为最重要的价值追求和评判尺度。

  形式正义和实质正义

  一般来说,正义可以分为形式正义和实质正义两种,我国的高考改革,在提升形式正义和实质正义方面均取得了显著成绩。在形式正义方面,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当代高考改革实现了报考机会面前人人平等。机会平等是正义的基本要求,起点平等是机会平等的逻辑前提。对于高考而言,正义原则首先表现在高考的报考资格上。我国法律规定,凡是遵守宪法和法律规定,具有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历并且身体健康的主体,均具备参加高考的资格。这种规定实现了高考参与范围的最大化,改变了过去报考机会相对不平等的局面(如古代女性不具备考试资格等),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社会的公平正义。

  其次,当代高考改革实现了分数面前人人平等。高考采取的是一种差额录取的方式,对于主体而言,报考的机会是公平的,但是如何录取、是否录取需要一个具体的衡量标准,而这种标准必须是客观的,所以,考试者在考试中取得的成绩就具备成为衡量标准的基本要素。分数面前人人平等是考试选拔的应有之义,实现了选拔标准的客观性和公正性。尽管古代科举制也强调这一选才标准,但是囿于阶级社会不平等的社会制度,“人人”的范围和“平等”的程度都十分有限。当代高考实行的分数面前人人平等,否定了过去在人才选拔中阶级身份不平等、家庭成分不平等、性别不平等的局面,实现了录取选拔的正义性。

  再次,当代高考改革实现了选择面前人人平等。主体在一定条件下的自愿原则是正义的基本原则,自主选择权是主体的基本权利。在高考中,自主选择权主要体现在考生可以根据自己的学习水平或者考试分数自由选择填报的学校,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无权强制其改变选择意向,最多只能采取建议的方式。当考生选择填报某一所高校并且其高考分数等条件达到该高校的录取条件时,可以进入这所高校学习,该高校无权拒绝且其他高校无权强制录取。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说,考生在取得相同分数前提下具有平等的选择权,遵循了社会主义按劳分配的原则,在当前的历史条件下具有正义的属性。

  形式正义是实质正义的基本保障,但有了形式正义并不能保证一定会有实质正义。实事求是地讲,我国高考改革的目标旨趣是指向实质正义的,并且通过出台一系列措施促进了实质正义的提升,但从实际效果来看,新高考改革试点方案也带来了一些问题,社会各方也表达了不少忧虑。我们认为,高考改革在实质正义方面的问题和不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主体在经济层面不平等。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消除两极分化、追求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追求共同富裕并不代表要实行平均主义,在社会主义框架下推进市场经济是当代社会发展的应有之义。改革开放以来,人民群众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在总体上取得了显著的提高,每个主体的境况与以往相比都取得了极大的进步。但不容忽视的是,主体在经济层面的差距也被逐渐拉开。在高考选拔中,考试分数是唯一的衡量标准,分数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考生的知识结构和水平,但考生的知识结构和水平不是短期内形成的。在经济条件存在较大差异的家庭中,考生的成长环境和学习条件存在很大差异,分数也存在很大差异。同时,随着全球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开展中外合作办学、推进高等教育国家化逐渐成为一种发展趋势。由于中外合作办学的成本很高,我国目前开设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都选择收取较高额度的学费,这对于经济条件不平等的主体来说,无疑又增加了一种机会的不平等。

  其次,主体在权力层面不平等。在我国高考制度实施的过程中,由于监管制度的完善需要一个过程,所以出现了有一些高校招生人员为了获取利益甚至会为处于公共权力中心的官员在某些特殊类型招生中徇私舞弊的现象。主体在权力层面的不平等,严重损害了社会的公平正义。随着依法治国进程的不断推进,公共权力的异化对高考正义性的危害程度逐渐减少,但是从教育事业的整体格局来看,它在小学和中学教育阶段的择校等方面依然产生较大的影响。

  再次,主体在空间层面不平等。“所谓空间正义,就是存在于空间生产和空间资源配置领域中的公民空间权益方面的社会公平和公正,它包括对空间资源和空间产品的生产、占有、利用、交换、消费的正义”。在空间正义研究中,教育的正义性问题是一个极其重要的维度。对于我国而言,空间层面的教育正义问题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区域间的正义问题,二是城乡间的正义问题。我国是一个幅员辽阔、地理环境复杂的国家,也是一个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的国家,东中西、南中北在经济、政治、文化等方面存在着较大的差异,教育上也是如此。一是教师质量差距大。由于中西部地区和农村地区的基础设施和生活条件与城市差距较大,师范类的大学生毕业后很少愿意选择在中西部或农村就业,原先在中西部和农村中小学工作的优秀教师也纷纷选择“孔雀东南飞”;二是教学设备差距大;三是家庭教育投入差距大。中西部地区和农村地区家庭在子女教育上投入的人力、物力、财力长期与东部沿海城市家庭存在严重差距。区域间、城乡间基础教育的不平等使得高考选才出现了严重的城乡差异。

  当代高考改革正义性建设的立场和原则

  通过对高考改革的价值追求、评判尺度以及正义性问题的辩证分析,我们认为,当前推进高考改革需要坚持如下立场和原则。

  首先,坚持发展和正义相结合的原则,坚持以发展谋求正义,反对以倒退为代价的正义。当代中国社会的基本矛盾是发展和正义之间的矛盾,高考改革作为国家和社会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肩负着为国家建设选拔人才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双重职责,双重职责之间的关系是辩证的、有机统一的。高考改革要从时代的具体国情、民情出发,不能只服务于发展或者只诉诸和追求脱离社会现实的正义。

  其次,坚持形式正义和实质正义相结合。当代高考改革需要坚持形式正义,一方面,要不断制定和完善公开、公正、公平的高考人才选拔制度和流程,另一方面要严格执行公开、公正、公平的高考人才选拔制度和流程,通过科学合理的形式正义追求和创造实质正义。高考改革的根本追求是实现实质正义,实质正义的实现除了要在高考改革中追求形式正义之外,最重要的是要从基础教育的正义性乃至社会发展的正义性入手,基础教育的正义性是高考实质正义的前提条件。当然,在倡导形式正义和实质正义相结合的同时,也要遵循唯物辩证法的基本原则,注意反对片面的形式正义和乌托邦式的实质正义,根据社会发展的具体情况,追求合理的形式正义和差异的实质正义。

  第三,坚持利用资本逻辑和驾驭资本逻辑相结合。针对资本逻辑的双重效应,一方面,要利用资本逻辑的推动作用,促进教育事业发展,提高高考选才的现代化水平。充分利用资本创新逻辑的作用,引导资本更多地投向有利于促进高考正义研发、生产和贸易的领域。另一方面,要限制资本逻辑的负面作用,通过优化社会的分配结构,缓解资本增殖逻辑造成的严重贫富差距。

  第四,坚持引导权力逻辑和限制权力逻辑相结合。一是通过全面深化改革,让权力变得简约简化、公开透明;二是通过全面依法治国,将权力装进制度的笼子里,防止权力滥用;三是通过全面从严治党,提高权力主体的先进性、纯洁性和代表性。对于高考改革而言,在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督制度的基础上,逐步实现高校招生自主权,是引导和限制权力逻辑的必然要求。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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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重点大学农村生源比例锐减 教育不公现象加剧[OL].http://news.qq.com/a/20110823/000030.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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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招生就业处,中国人民大学哲学院】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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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杨亚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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