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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高校教师违反职业道德零容忍,处理决定录入全国教师管理信息系统

广东拟对猥亵学生教师终身禁教

发布时间:2020-06-05 作者:刘盾 黎鉴远 张紫欣 来源:中国教育新闻网

中国教育报—中国教育新闻网讯(记者 刘盾 通讯员 黎鉴远 张紫欣)近日,广东省教育厅发布了《广东省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实施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简称《中小学师德办法》),以及《广东省高校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实施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简称《高校师德办法》)。广东拟明确,将开除猥亵、性骚扰学生的中小学教师,对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高校教师“零容忍”。

“这将是广东首份处理违反师德行为的规范性文件。”广东省教育厅相关负责人介绍说。广东根据中小学和高校的特点,针对性地制定了两份文件,覆及从幼儿园到大学等各个学段,以及相关培训机构。

《中小学师德办法》强调,教师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或有任何形式的猥亵、性骚扰行为的,依法依规撤销教师资格,给予开除处分。同时,学校将处理决定录入全国教师管理系统,任何学校(幼儿园)不得再聘任其从事教育教学、科研和管理等工作。

《中小学师德办法》明确教师违反职业道德的具体行为。其中,教师体罚、变相体罚学生,歧视、侮辱学生,虐待、伤害学生;或在教育教学、保教活动中,遇突发事件、面临危险时,不顾学生安危,擅离职守,自行逃离的,都属于违反职业道德。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如同时有两种以上需要给予处分,应分别确定其处分;如应给予不同处分的,执行其中最重的处分。

“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中小学师德办法》要求,警告、记过期限分别为6个月、12个月,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期限为24个月。其他处理包括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等方面的资格。取消相关资格的处理执行期限,不得少于24个月。

《高校师德办法》明确了高校教师违反职业道德的12种行为、处理办法。其中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有猥亵、性骚扰行为,将学生当作廉价劳动力等行为,均违反师德。强调,高校教师若有违反职业道德行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到撤职开除等处分。对于担任研究生导师的教师,还将给予限制招生名额、停止招生资格、取消导师资格等处理。高校应当建立健全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举报受理与调查处理机制,将处理决定存入教师个人人事档案,并录入全国教师管理信息系统。

此外,《中小学师德办法》要求学校履行好师德师风建设责任。学校及主管教育部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师德师风建设管理职责,上一级行政部门应当视情节轻重,予以约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等,对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严肃追责。提出高校党委书记和校长是师德建设第一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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