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谋实策出实招鼓励民办教育发展

发布时间:2019-03-26 作者:王敏 来源:中国教育报

近日,青岛市政府出台了《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在民办教育收费、民办教育用地、民办学校学生保障等多个方面提出新举措。例如,民办学校建设用地纳入供地计划,将实行分类收费政策、探索实行政府指导价等。

青岛《意见》在不少难题上拿出了具体的解决措施,有利于进一步促进民办教育发展,期待这样的好政策能够及时有效落地。

在非营利性学校中探索实行政府指导价

按照《意见》,非营利性中等及以下民办学历教育学费、住宿费,及非营利性民办学前教育保育教育费、住宿费收费标准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中,中等及以下学历教育学费、住宿费收费标准由市政府制定,学前教育保育教育费、住宿费收费标准由所在区(市)政府制定。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按照有关规定执行,收费标准由学校自主确定。

其他民办学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收费标准由学校自主确定。有关部门应依法加强对民办学校收费行为的监管。民办学校用电、用水、用气、用热,执行与公办学校相同的价格政策。

对老百姓来说,政府对部分民办学校收费“限价”是好事,限制民办学校学费一味上涨,一定程度上减轻家长压力,政府调控价格也更加科学。

民办中小学的学费相对于公办学校是比较高的,在山东有一些民办中小学的收费已经超过了每学年3万元,有的国际学校收费超过10万甚至更高。而且,近几年,民办学校涨学费的趋势比较明显。民办学校如何合理、科学收费,一直是社会关心的话题。

当然,政府定价需要有科学的测评程序,一方面要依据市场合法规范,另一方面也要保护民办教育发展的积极性。

民办学校建设用地纳入供地计划

不少民办学校在开办过程中都遇到过找地难、建设难等问题。这个问题有望通过新《意见》得到解决。民办学校建设用地按照科教用地管理,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享受公办学校同等政策。营利性民办学校按照国家相应政策供给土地,只有一个意向用地者的,可按照协议方式供地;土地使用权人申请改变全部或者部分土地用途的,应当将土地收回后按时价定价,重新依法供应。民办学校建设用地纳入供地计划,在民办学校新建、扩建征地过程中,统筹安排占补平衡指标和年度用地指标。

新政规定,对实施学前教育、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使用土地,依法以招拍挂或者协议方式供应,也可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的方式供应土地,给予土地出让价款和租金适当优惠,并可在规定期限内按合同约定分期缴纳。

支持利用原有建筑转型升级,原土地权利人按照规划部门确定的用途,利用原有建筑兴办教育服务业的,可暂不改变土地用途、土地使用权人和房屋所有权人;原为划拨用地的,在一定时间内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土地,暂不变更土地使用性质及房屋登记用途;涉及原划拨、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或改变用途的,经批准可采取存量补地价的方式办理用地手续。可以说,较为宽松的土地使用政策让青岛的民办教育人看到了发展的着力点。

不得对民办学校已批准跨区域招生设限

在保障民办教育依法自主办学上,《意见》也有新的提法。民办中小学按国家有关规定,在核定的办学规模、招生范围和招生计划内,依法自主招生。各级各相关部门不得对民办学校根据已批准招生简章跨区域招生设置障碍。鼓励支持民办学校培育优质学科、专业、课程、师资,改进管理水平,提升教育教学整体质量,着力打造一批在国内乃至国际具有影响力和竞争力的民办教育品牌,着力培养一批有理想、有境界、有情怀、有担当的民办教育家。

民办中小学校在完成国家规定课程前提下,按有关规定开发建设学校特色课程,自主开展教育教学活动。民办中等职业学校按国家规定的政策,依法设置、调整专业,并分别向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经教育部门批准审定后,民办学校可引进、使用境外课程和教材。另外,各区(市)可根据情况设立促进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

在保障民办学校学生合法权益上,青岛的新政有所创新。《意见》规定,民办学校学生在评优、升学就业、社会优待、医疗保险等方面与公办学校学生享有同等权利,同等享受助学贷款、奖助学金、学费减免等各项国家和地方资助政策。

民办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奖助学金评定、发放等管理机制,从学费收入中提取不少于5%资金,用于奖励和资助学生。落实鼓励捐资助学的相关优惠政策措施,积极引导和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面向民办学校设立奖助学金,加大资助力度。

(作者单位:中国民办教育研究院)

《中国教育报》2019年03月26日第5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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