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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增加完善多项规定,明年六月施行

着力解决涉未成年人侵害问题

发布时间:2020-10-19 作者:记者 高毅哲 来源:中国教育报

本报北京10月18日讯(记者 高毅哲)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10月17日通过了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增加、完善多项规定,着力解决涉未成年人侵害问题,包括监护人监护不力、学生欺凌、性侵害未成年人、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等问题。

根据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在细化家庭监护职责方面,监护人应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的生活环境,防止其受到交通事故的伤害。监护人在一定期限内不能完全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委托具有照护能力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代为照护,至少每周与未成年人联系交流一次。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的,应予以训诫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等。

在确立国家亲权责任方面,监护人不能履行监护职责时,由国家及时介入。各级政府应设立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委员会,由各级政府建立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机制。监护人被宣告失踪且无其他人可以担任监护人等七种情形下,民政部门应依法对未成年人进行临时监护。

在完善学校安全管理制度方面,学校、幼儿园应对未成年人进行安全教育,完善安保设施、配备安保人员,保障未成年人在校在园期间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使用校车的学校、幼儿园应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烟、酒等销售网点,禁止吸烟、饮酒。

在强调公共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方面,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或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情形,都有权劝阻、制止或者向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控告。旅馆、宾馆、酒店等住宿经营者接待未成年人入住时,发现有异常情况或违法犯罪嫌疑的,应立即与监护人取得联系,或向公安机关报告。增加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保护责任,拓展未成年人的福利范围。

在司法环节未成年人保护全覆盖方面,办理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或严重暴力伤害案件时,未成年被害人、证人必须出庭的,采取保护其隐私的技术手段;采取同步录音录像等措施,尽量一次完成询问;询问遭受性侵害的女性未成年被害人,应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司法机关应联合有关部门、团体及组织,对遭受性侵害或者严重暴力伤害的未成年被害人及其家庭实施必要的经济救助、心理干预、转学安置等综合保护。

在防治网络沉迷、制止涉未成年人网络欺凌方面,建立统一的未成年人网络游戏电子身份认证系统,明确向未成年人提供网络游戏服务的时间。网络直播服务提供者不得为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网络直播发布者账号注册服务;为年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时,应当对其身份信息进行验证,并征得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同意。处理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信息,应征得其监护人同意。网络服务提供者应采取断开链接等措施,制止网络欺凌行为及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信息的传播,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在性侵等严重侵害未成年人从业禁止方面,建立全国统一的性侵害、虐待、暴力伤害等严重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人员信息查询系统。用人单位招聘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从业人员时,应向公安机关查询应聘者是否具有严重侵害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记录;查询发现其具有相关行为记录的,不得录用。

在建立校园欺凌防控制度方面,学校应对教职员工、学生开展防治学生欺凌培训教育;应及时制止和处理学生欺凌行为,并通知被欺凌和实施欺凌行为的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应对相关未成年学生给予及时的心理辅导和教育引导,对其监护人给予必要的家庭教育指导。学校不得隐瞒严重欺凌行为,应及时向公安机关和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在全方位保障未成年人权益方面,学校不得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组织义务教育阶段的未成年学生集体补课。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年龄以外的其他理由,限制未成年人按照有关规定应当享有的免费或者优惠照顾。

该法将从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中国教育报》2020年10月19日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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