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近日,教育部办公厅印发《关于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国性竞赛活动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要求各地各校各类教育机构不得组织承办或组织中小学生参加清单之外的冠以“全国”“国家”“大中华”等字样面向中小学生的竞赛活动。
近年来,一些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面向中小学生开展了诸多竞赛活动,有的违反规定擅自组织进行,有的存在严重“应试”倾向,有的与招生入学挂钩,有的名为发展教育实为谋取利益,严重影响了中小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为从源头上严格规范竞赛活动,《办法》对申请举办竞赛的组织主体、申报依据以及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作出了非常详细具体的规定。同时明确规范了具体办赛行为,切实整治一些竞赛乱象。一是在竞赛属性方面,强调竞赛应坚持公益性,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主办方、承办方不得向学生、学校收取成本费、工本费、活动费、报名费、食宿费和其他各种名目的费用,做到“零收费”,不得以任何方式转嫁竞赛活动成本。二是在办赛原则方面,强调组织竞赛应坚持自愿原则,不得强迫、诱导任何学校、学生或家长参加竞赛活动;竞赛应对符合条件的中小学生平等开放,不得设置任何歧视性条件;举办竞赛过程中,不得面向参赛者开展培训,不得推销或变相推销资料、书籍、商品等。三是在结果使用方面,强调竞赛产生的结果不作为中小学招生入学的依据,在竞赛产生的文件、证书、奖章显著位置,要标注教育部批准文号以及“不作为中小学招生入学依据”等字样。(师闻)
《中国教师报》2018年09月26日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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