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检索页>当前

学校督导评估应兼顾规范性与发展性

发布时间:2023-03-15 作者:苏君阳 来源:中国教育新闻网-《中国民族教育》

苏君阳,北京师范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北京师范大学教育管理学院院长、教育督导研究中心主任。研究方向为教育公平与政策、中小学管理、教育督导评估与教育治理等。

学校在开展督导评估活动前需要明确督导评估的目的。学校督导评估目的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其一,保障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保障学校办学的规范;其二,保障学校办学质量与效益的提升。前者属于规范性目的,后者属于发展性目的。任何一种督导评估活动的开展,都应该兼顾这两个方面。

规范性目的旨在保障国家教育意志能够得到有效地贯彻与执行。国家教育意志是国家之于教育事业的举办所产生的诉求,主要是通过教育目的、教育方针、教育法律、法规以及教育行政规章体现出来,但最终通过学校办学活动的开展得以实现。因此,校办学活动开展的过程在一定意义上也是贯彻与实施国家教育法律法规与教育政策的过程。为确保国家教育法律法规与教育政策能够得到深入、有效地贯彻与执行,需要针对学校办学建立一种切实可行的监督保障制度,以此保障国家的教育意志能够得到更好的实现,这是各国设立教育督导制度的重要动因。

国家的教育意志诉求是通过保障与实现学校办学的规范性来实现的。确保国家的教育法律法规与教育政策能够在学校得到深入贯彻与执行是学校督导评估的基本目的,其对于保障与提升学校办学的规范性水平,保障国家教育意志的实现是极其重要与不可或缺的。

发展性目的旨在保障与促进学校增能,保障与提高学校办学质量。学校是人才培养的主要机构,因此,在对学校督导评估过程中还需要保障与提升其办学能力水平,尤其是保障与提升所培养人才的质量水平。如果在学校督导评估过程中实现的仅仅是规范性目的——使得学校办学符合了规范性要求,而不能保障与促进学校办学质量的提升,那么,长此以往很可能会使学校督导评估制度失去其存在的价值基础。

学校督导评估应将保障与提升学校的办学质量,尤其是人才培养质量纳入到其目的规定与诉求中。在一个全球竞争日益激烈的时代,如果仅仅将规范性作为督导评估目的,忽视发展性需求,那么,人才培养质量就难以得到保障,由此可能会导致国际竞争能力的削弱与失却。因此,在学校督导评估开展过程中,应将保障与促进办学质量,尤其是人才培养质量的提升作为其另一重要目的。

规范性与发展性兼顾——学校督导评估目的应有的双重蕴含。规范是实现发展的基础,发展亦不能违背规范上的要求。如果仅有规范性目的,可能会导致学校办学质量与人才培养质量的下降。如果仅有发展性目的,学校办学就可能会出现规范上的问题,难以保障国家教育意志得到更好的实现。因此,在学校督导评估活动开展过程中,既不应为了实现规范性目的而影响到学校的办学与发展,也不应该仅仅出于学校发展的考虑而忽视甚至是否定对学校办学规范性进行督导的价值。规范性与发展性是学校督导评估目的双重属性,二者应同时兼顾,不可或缺。(苏君阳)(《中国民族教育》2023年第3期)

0 0 0 0
分享到:

相关阅读

最新发布
热门标签
点击排行
热点推荐

工信部备案号:京ICP备05071141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10120170024

中国教育新闻网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禁止下载使用

Copyright@2000-2022 www.jyb.cn All Rights Reserved.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2584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