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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开展在汉高校院所服务地方贡献度评价

打造校地深度融合发展先行区

发布时间:2024-02-21 作者:程墨 邹永宁 尚紫荆 来源:中国教育新闻网

中国教育报-中国教育新闻网讯(记者 程墨 通讯员 邹永宁 尚紫荆)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构建以“用”为导向的科技成果转化体系,近日,湖北省武汉市出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政策措施”,着力打造校地深度融合发展先行区。

武汉市提出,促进高校院所服务地方产业发展。推进环大学创新经济带建设,各区、各有关部门以产业需求为导向,主动对接服务高校院所,加快建设创新街区(园区、楼宇)和各类众创孵化载体,持续优化创新创业环境。开展在汉高校院所服务地方贡献度评价,将人才留汉使用、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地方发展等情况,作为地方对在汉高校院所建设用地、财政资金等支持的重要依据,择优给予最高3000万元综合奖补。

同时,深化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支持高校院所、医疗卫生机构、国有企业、具有科研活动能力的企事业单位开展赋权改革,授予成果完成人(团队)权属比例不低于70%的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赋予科研人员不低于10年的职务科技成果长期使用权。成果完成人(团队)在本单位登记职务科技成果后,单位无正当理由超过1年未组织实施转化的,成果完成人(团队)可自行投资实施或者与他人合作实施科技成果转化。探索职务科技成果单列管理制度,以作价入股等方式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形成国有资产的减值及破产清算,区别于现行国有资产形成的股权,不纳入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管理考核范围。单位可自主决定职务科技成果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除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外,不需报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批。

在强化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激励方面,武汉市提出,高校院所、医疗卫生机构等单位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全部留归本单位,纳入单位预算,实行统一管理。科研人员在职务科技成果转化中开展技术交易活动并办理技术合同登记的,可按照规定获得70%—99%的现金奖励或者股权激励,并按税法规定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后,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按规定给予个人的现金奖励,计入当年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量,不受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限制,不纳入绩效工资总量基数。对完成科技成果转化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正职领导,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可按照规定获得股权激励。对承担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的技术转移机构工作人员和管理人员,可按照规定获得转化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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