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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国主义教育的法治保障

发布时间:2024-03-18 作者:李红勃 来源:中国教育新闻网-《中国高等教育》

[摘  要]在全面依法治国的新时代,爱国主义教育需要在法治的轨道上运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爱国主义教育法》明确了爱国主义教育的主要内涵,构建了分工协作的工作格局,规定了主要的实施措施,提供了支持和保障机制,为推进爱国主义教育的规范化、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

[关键词]爱国主义教育;《中华人民共和国爱国主义教育法》;爱国主义教育基地

爱国是国民对祖国最真挚的认同和最深沉的依恋。从政治上讲,爱国主义教育有助于提升全体国民的凝聚力,是国家“软实力”的重要内容和集中体现;从法律上讲,爱国主义教育是我国宪法第二十四条的明确要求,属于宪法中的基本文化制度的核心内容之一。因而,对于国家而言,开展爱国主义教育,既是维护国家安全和提高国家凝聚力的政治要求,也是落实和捍卫宪法基本文化制度的法律要求。

在过去相当长的时期内,国家对爱国主义教育的支持和规范,主要是通过“政策型治理”的模式开展的,即发布和执行有关政策性文件,较为典型的就是2019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新时代爱国主义教育实施纲要》,这种模式具有灵活性、时效性、针对性等突出特点。但是,在进入全面依法治国的新时代,面对百年未有之大变局,爱国主义教育的形势和任务发生了较大变化,尤其是青少年群体的爱国主义教育,面临着观念思潮多样化、沟通方式网络化、人员流动全球化等挑战,爱国主义教育的实效与社会的期待存在落差。在此背景下,如何通过法律的方式规范爱国主义教育活动,实现爱国主义教育的规范化、高质量、可持续发展,就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立法问题。最终,经过多方协同努力,2023年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爱国主义教育法》(以下简称《爱国主义教育法》),这部极具创新性的宪法性法律的颁布,对于在法治的轨道上开展爱国主义教育,弘扬民族精神,凝聚人民力量,推进强国建设和民族复兴,具有十分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科学界定爱国主义教育的内涵,实现爱党、爱国、爱社会主义的有机统一

开展爱国主义教育,首先需要明确其内涵和外延,从而为各类主体开展教育活动提供依据,指明方向。

与个人对特定、具体对象的情感不同,公民对自己祖国的爱国情感,具有鲜明的政治色彩,蕴含着极其丰富的内容。《爱国主义教育法》第三条、第六条等有关条款对爱国主义教育内涵的规定,可以归纳为如下几个主要方面:在思想政治层面,爱国主义表现为坚持爱党、爱国、爱社会主义的高度统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是由中国共产党带领人民建立的,其性质为社会主义,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中国共产党领导。因而,无论从历史、实践还是理论、逻辑方面,爱党、爱国、爱社会主义在本质上都是相通和相同的。据此,只有坚持爱党和爱国、爱社会主义相统一,爱国主义才是鲜活和真实的。在历史文化层面,爱国主义表现为了解中华民族的历史,传承中华民族的文化。对于个体来说,只有通过历史和文化,才可以找到自己的归属,避免陷入身份的焦虑;对于共同体而言,历史和文化属于一种巨大而磅礴的力量,它能将分散的个体联合为民族和国家,并在此过程中成就和升华每一个个体的价值和意义。在自然地理层面,爱国主义表现为对中国大好山河的热爱与保护。中国辽阔的领土、多样的气候、丰富的生态,承载和养育了一代又一代的中华儿女,因而,每个中华儿女都深深地热爱这片热土,爱她的江河湖泊,爱她的高山平原,爱她飞雪的塞北,爱她温暖的江南,并通过实际行动去呵护和保卫这个多情而美丽的家园。在民族团结的层面,爱国主义表现为牢牢树立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漫长的历史形成了中华民族,灿烂的文明成就了中华民族,因此,树立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构成了国家统一之基、民族团结之本、精神力量之魂。在宪法法律层面,爱国主义表现为对国家象征和标志的尊重与爱护。爱需要表达,爱要讲究仪式,爱国也不例外,国家象征和国家标志,就是公民向祖国表达爱的途径和载体。

通过对爱国主义教育内涵的法律界定,《爱国主义教育法》为各类主体开展爱国主义教育指明了方向,确定了内容。当然,爱国绝不意味着排外,根据《爱国主义教育法》的相关规定,爱国主义教育的目的在于坚定全体人民的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但爱国主义教育也要坚持理性、包容、开放,借鉴吸收人类一切优秀文明成果。

明确部门与主体的责任分工,构建协同合作的爱国主义教育工作格局

爱国主义教育是面向全体公民的教育,接受爱国主义教育,是每个公民的权利。根据《爱国主义教育法》的规定,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学校都负有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开展爱国主义教育的法律职责,各部门、各主体之间既有分工也有合作,共同搭建起“统一领导、齐抓共管、各方参与、共同推进”的爱国主义教育工作格局。

对于党政机关而言,要积极承担起领导和管理爱国主义教育的职责。党政机关的相关职责,可以根据主体分为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各级爱国主义教育主管部门,其职责主要为“指导、监督和统筹协调”;另一方面,是各级人民政府中负责教育、文化和旅游、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电影、网信、文物等的行政部门,这些行政主体要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其爱国主义教育的管理职责。比如,教育部门要推动爱国主义教育进学校、进课堂。除了履行领导和管理职责外,党政机关还要加强对本部门、本系统公职人员的爱国主义教育,发挥公职人员的模范带头作用。

对于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而言,要主动承担起在特定行业、领域、单位开展爱国主义教育的职责。一方面,工会、共青团、妇联、工商联、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归国华侨联合会、台湾同胞联谊会等各类群团组织,应当发挥各自优势,面向所联系的领域和群体,有针对性地开展爱国主义教育,提高教育的吸引力和实效性;另一方面,企事业单位应当将爱国主义教育列入本单位的教育计划,通过弘扬劳模精神、工匠精神,结合经营管理、业务培训、文化体育等活动,提升单位员工的爱国意识,并将爱国的内在信念转化为做好本职工作、奉献公众社会的自觉行动。

对于各级各类学校而言,在青少年学生等重点群体中开展爱国主义教育,是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的重要体现。学校是对青少年学生开展爱国主义教育的第一责任主体,要积极承担起《爱国主义教育法》赋予的教育职责:第一,要以课程和教材为开展爱国主义教育的主要载体。学校应当将爱国主义教育贯穿学校教育全过程,重点要办好、讲好思想政治理论课,这是引导学生树立家国情怀的“关键课程”。同时,还要将爱国主义教育内容融入各类学科和教材中,比如语文课、历史课、地理课等,构建“大思政”格局,形成教材和课程的合力。第二,要高度注重爱国主义教育的方式和方法,提高教育效果。爱国主义教育不是知识性教育,而是情感性教育,因而,学校和教师要尊重爱国主义教育的客观规律,针对各年龄段学生的特点,确定爱国主义教育的重点内容,采取丰富适宜的教学方式,动之以情、晓之以理,不断提升爱国主义教育的针对性和系统性,增强爱国主义教育的亲和力与感染力。第三,要追求理论与实践、价值与行动相统一。真正深沉的爱国,表现为价值观念与生活行动的高度统一,真正有效的爱国主义教育,需要坚持知行合一,需要实现理论教育与实践教育相互融合。因此,学校应当将课堂教学与课外实践和生活体验相结合,把爱国主义教育融入校园文化建设和学校各类主题活动,组织学生参观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等场馆设施,参加爱国主义教育校外实践活动,让爱国不仅成为学生的一种理解和认同,更成为学生的生活体验和行动实践。

规定爱国主义教育的实施措施,为爱国主义教育活动的开展提供通畅有效的路径

爱国主义教育该如何开展,通过哪些途径开展,如何提升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对此,《爱国主义教育法》提供了实施途径和开展方式。

通过各类爱国主义实践教育资源,对社会公众开展爱国主义教育。针对普通公众的爱国主义教育,应当和学校针对青少年学生的教育有所区别,需要强调“寓教于乐、春风化雨”。利用各类红色资源、文物古迹、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博物馆、纪念馆等文化场馆开展爱国主义教育,具有鲜明特色和突出优势,应该成为公众爱国主义教育的主要途径和方式。因此,这就要求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本地红色资源、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和利用,不断发掘和升华其中蕴含的爱国主义精神。

通过各类表彰奖励、纪念庆祝、节日民俗活动,开展有特色的爱国主义教育。一方面,通过对各类劳动模范、英雄人物以及其他对国家和社会作出杰出贡献的优秀人士进行表彰奖励,可以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引导各行业人士在本职工作中奉献社会、报效国家;通过在某些重要的纪念日组织开展纪念活动,比如在中国人民抗日战争胜利纪念日、南京大屠杀死难者国家公祭日,举行敬献花篮、瞻仰纪念设施、祭扫烈士墓、公祭等纪念仪式,可以提醒中国人民不忘历史,奋发图强,积极参与国家建设,实现民族复兴。功勋荣誉表彰和纪念活动中蕴含的革命英雄主义和爱国主义精神,对处于“拔节孕穗期”的青年,尤其具有强大的引领示范作用,因此,政府部门和各级学校要用好这些教育形式,发挥其独特的教育功能。另一方面,各类节日庆祝活动,为开展群众喜闻乐见的爱国主义教育活动提供了有效途径。在国庆节、建党日、建军节等重要节日开展各类庆祝活动,可以激发全体社会成员爱党、爱国、拥军的情怀,凝聚人民的意志和力量;在春节、元宵节、清明节、端午节、中秋节等传统节日开展各具特色的民俗文化活动,可以让人们感悟到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源远流长和博大精深,可以强化公民的文化归属感,提升公民的文化自信心。

通过爱国主义题材文艺作品,营造爱国的文化氛围,弘扬爱国主义精神。各类爱国主义文艺作品,包括图书、电影、电视、歌曲、戏剧等,为民众了解自己国家的历史与现实、强化对自己国家的认同和热爱提供了有效的路径,发挥着独特的作用。为了推动爱国主义题材文艺作品的创作与传播,一方面,要建立相应支持激励机制,引导和鼓励文艺工作者把爱国主义作为创作的主旋律,通过优秀作品引导全社会树立和坚持正确的历史观、民族观、国家观、文化观,增强做中国人的骨气和底气;另一方面,要为优秀爱国主义文艺作品提供传播的平台和途径。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要不断创新宣传报道方式,通过播放、刊登爱国主义题材优秀作品,开设专题专栏,生动讲好爱国故事,弘扬爱国主义精神;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要传播体现爱国主义精神的网络信息和作品,生动开展网上爱国主义教育活动。

搭建爱国主义教育的支持保障体系,为爱国主义教育提供有力支撑和创造良好环境

开展高质量的爱国主义教育,需要有良好的社会环境,需要有来自全社会的理解和支持。《爱国主义教育法》对爱国主义教育提供的支持和保障可以概括为两个方面:一是对各类爱国主义教育活动提供的鼓励和支持,二是对破坏爱国主义教育违法行为的惩戒与制裁。

针对爱国主义教育活动的各类支持,可以将其理解为创造良好的软环境和硬环境。关于软环境建设,主要表现为国家为爱国主义教育提供人才队伍、教育素材等方面的支持,即国家要为爱国主义教育提供条件、营造氛围。具体包括:国家鼓励组织、个人开展爱国主义教育,支持理论研究和人才培养,国家鼓励和支持创作爱国主义题材的文艺作品,鼓励和支持出版体现爱国主义精神的优秀课外读物,鼓励和支持开发体现爱国主义精神的面向青少年和儿童的动漫、音视频产品等。同时,对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国家给予表彰和奖励。关于硬环境建设,集中体现在国家加强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的保护、管理和利用方面,即国家要为爱国主义实践教育提供先进的设施和丰富的资源。具体包括:爱国主义教育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的认定、保护、管理制度,制定爱国主义教育基地保护利用规划,加强对爱国主义教育基地保护、管理、利用的指导和监督;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完善免费开放制度和保障机制。在此基础上,各爱国主义教育基地要不断提高管理与运营水平,为社会公众提供一流的教育服务,切实实现爱国主义教育的目标。

针对破坏爱国主义教育的违法行为,《爱国主义教育法》列举了违法行为的具体形式,明确了违法的后果,从而为爱国主义教育的正常开展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对违法行为的明确规定,能够为执法和司法提供清晰的依据和明确的指引。对于行政机关而言,需要依法对各类违法行为进行处理和处罚,保障爱国主义教育活动的正常开展;对于破坏爱国主义教育秩序的犯罪行为,司法机关应当及时启动追诉程序,对于其中侵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司法机关还可以启动公益诉讼。在相关案件审理之后,司法机关发现负有爱国主义教育职责的有关部门或组织存在管理漏洞的,还可以向其提出司法建议。

良法是善治的前提。在某种意义上,为爱国主义教育专门立法,是落实宪法规定的国家义务的必要举措,是保障爱国主义教育正常开展的法律前提。“法立于上,教弘于下”,爱国主义教育,既是法律问题,也是教育问题。新时代,全社会都要以《爱国主义教育法》的颁布和实施为契机,积极参与、支持、推进各项爱国主义教育活动,营造良好社会氛围,让《爱国主义教育法》深入人心、落地生根,通过法律的有效实施促进爱国主义教育的高质量发展,让爱国成为全社会的共识,成为每个公民的真挚情感和真实行动。

[本文为2022年度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教育法典编纂的基本理论问题研究”(22BFX171)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作者李红勃:中国政法大学教育法研究中心主任】

原载2024年第2期《中国高等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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