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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成都规范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行为

发布时间:2024-10-22 作者:葛仁鑫 来源:中国教育新闻网

中国教育报-中国教育新闻网讯(记者 葛仁鑫)日前,四川省成都市教育局、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成都市营利性民办学校合规经营指南》(以下简称“《指南》”),对营利性民办学校办学活动应遵守的监管规则和有关要求进行告知,为其合法合规办学提供指引。其中,收费管理等相关内容备受家长关注。

根据《指南》,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项目要符合《四川省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办法》关于收费管理的规定。不得向学生、学生家长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与入学关联的费用。收费使用法定票据,学费、住宿费按学期或学年收费。由学生自主消费或由学校按月(或学期)收伙食费,专款专用,据实结算,定期公布,不得营利;其他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按学期自愿缴纳,与学费、住宿费分开收取,据实结算,定期公布,不得营利。

《指南》明确,学校应依法依规建立退费制度,并在入学协议载明核心条款。学校因发布虚假招生广告、招生简章,进行虚假招生宣传、违规招生等造成学生退学的,应当全额退还学生所缴纳的费用。

《指南》还强调,各级各类学校应当严格落实教育收费政策,不得违反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收取费用,不得有价格欺诈等不正当价格行为。学校服务性收费、代收费应当遵循学生及家长自愿和非营利原则,按学期或按月据实结算,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提供服务并收费,不得与学费、住宿费捆绑收取,不得在代收费中获取差价、返还款或擅自提高代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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