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通过赋权改革推进高校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是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的迫切需要,可有效纾解高校成果转化风险焦虑,激励科研人员提前介入、全程参与转化,促成各方以作价入股方式降低合作风险。应通过加快推进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明确成果转化范围和负面清单,健全成果披露机制和公示程序,构建尽职免责机制,优化工作流程和决策机制等方式,推动更多高水平成果加快转化形成新质生产力。
◎关键词 职务科技成果;高校成果转化;赋权改革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要求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允许科技人员在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上有更大自主权,建立职务科技成果资产单列管理制度,深化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科学技术和经济社会发展加速渗透融合,推动更多原创性成果从实验室走向生产线,是培育发展新质生产力的关键所在,也是推动高校科技创新高质量发展的必由之路。除优化创新体制机制,推进产学研深度融合,提升高水平成果产出能力之外,如何激发成果应用转化动力,打通科技成果向新产业、新领域、新赛道对接的“最后一公里”[1],破解我国当前科技成果转化中“不能转、不愿转、不敢转”的瓶颈障碍,是值得关注的重要问题,而全面推进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是激发成果转化动力、形成多方转化合力、提升转化工作效能的重要抓手。
以赋权改革推进高校科技成果顺利转化具有四重现实意义
1.加快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的迫切需要
2021年9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的《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明确提出,“改革国有知识产权归属和权益分配机制,扩大科研机构和高校知识产权处置自主权”。2021年10月,国务院公布《“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强调“充分赋予高校和科研院所知识产权处置自主权,推动建立权利义务对等的知识产权转化收益分配机制”。2023年10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专利转化运用专项行动方案(2023—2025年)》要求,“强化高校、科研机构专利转化激励。探索高校和科研机构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管理新模式”。2024年1月,国家知识产权局等9部门联合发布《高校和科研机构存量专利盘活工作方案》,要求精准对接市场需求,“加快专利转化和产业化”。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要求“深化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可见高校加快专利价值实现、优化成果转化政策环境、落实中央决策部署的重要性。
2.有效纾解高校成果转化风险焦虑
近年来,为促进职务科技成果有效转化,我国积极推动“先转化后奖励”向“先赋权后转化”转变。国家先后出台成果转化法律法规、配套细则和行动方案,地方对标修订相应办法措施,从财政投入、转化审批、奖励激励、绩效评价等方面形成政策支撑链,职务科技成果转让、登记、处置设立了比普通国有资产管理更为灵活的政策。但受部门多头管理的影响,特别是纪检监察、审计巡视等部门尚未形成统一明确的行为边界标准,免责容错机制不够明确、细化,高校及其科技成果管理部门在一定程度上对放松管理的转化激励政策仍心存顾虑,反过来又抑制成果转化激励[2]。
3.促成科研人员提前介入、全程参与成果转化
科研人员提前拥有产权,能有效消除现行实践中“先转化后奖励”分配方式的不确定性,特别是以作价投资的转化,高校作为专利权人,成果评估作价后属于国有股份,对于作价入股后的股份奖励、利益分享,在期限和份额等方面存在较大不确定性。作价投资后通常由高校资产经营公司代为持股,由于成果权属与持股单位不统一,科研人员通常并非持股单位员工,由持股单位对科研人员进行股份或分红奖励,存在法律制度实施障碍。根据职务成果赋权改革总体要求,对科研人员由原先的转化后收益奖励转为转化前产权激励,高校与科研人员混合享有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后,科研人员可直接成为该公司股东。
4.激励各方以作价入股方式降低风险
成果转化主要有自行投资实施、转让、许可、合作共同实施以及作价入股等方式。从成果转化实践看,由于高校和研发团队缺乏大额资金,一般很难自行实施;加之专利技术一般难以直接应用于生产线,受让方存在直接承担高额出资却可能遭受应用失败的风险,因而具备较大潜力的专利难以通过转让或许可方式进行转化[3]。赋予发明人团队以所有权,有利于促成成果受让方、发明人、高校采取作价入股方式转化,以成果应用合作办企业。
全国高校赋权改革试点工作取得初步进展
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在全国最先由西南交通大学自2010年开始探索。2020年,科技部等9部门印发《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实施方案》,分领域选择40家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开展试点。四川、重庆、浙江等省市已出台相关政策文件与实施细则,确定试点单位开展赋权改革,并取得较好进展。
1.西南交通大学的分类赋权主要做法
一是区分专利授权状态,分类规定赋权方式。对于学校既有专利,经发明人申请并与学校签订协议后,由学校所有变更为学校与发明人共同所有;对于学校已提出的处于审查中的专利申请,经发明人申请并与学校签订协议后,由学校单独申请变更为学校与发明人共同申请;对于新专利申请,发明人选择与学校共同申请的,由学校与发明人签订协议后共同申请专利。
二是对于共有专利,明确权属份额及收益分配。学校与发明人对专利权归属和申请专利权利,按3∶7比例共享专利权。职务发明人以团队为单位的,内部分配比例由团队内部协商确定。学校与发明人共有专利一次性转让或许可后,除发明人所享有70%收益外,学校享有30%收益,由学校与职务发明人所在二级单位按1∶1比例分配。
三是针对作价投资转化方式,完善定价、转让及出资流程。学校以全资资产公司或其授权委托的全资公司作为学校科技成果作价投资的出资主体。对已分割确权的科技成果,取得全体共有人同意后,由科研院、完成人共同与全资公司协商定价,科研院代表学校向全资公司转让权属,由全资公司代表学校作价投资;对没有分割确权的科技成果,先进行确权,再按以上流程作价投资。
2.上海交通大学的分段赋权主要做法
一是根据转化阶段与方式建立赋权机制以及确定份额。对于转化前的科技成果,根据完成人意愿签订赋权合同后,将科技成果变更为学校与完成人共有;对于转化过程中的科技成果,结合转化过程和特点,赋予完成人份额。学校、所属单位、科技成果完成人之间原则上按15∶15∶70的比例进行分配。采用作价投资方式的,学校、所属单位、科技成果完成人之间按照20∶20∶60的比例分配。科技成果完成团队成员自行约定内部收益分配比例等事项,并指定代表向学校提出赋权申请。
二是支持完成人受让学校所有权份额,出资转让至其创业企业。完成人可根据创业企业成果转化及经营发展情况,申请受让学校份额。完成人将其享有份额作为出资转让给其创业企业的,可连同学校份额一并向创业企业转让。转让所有权前,应按照第三方评估价确定学校份额的价款。
三是制定科技成果长期使用权赋权方案。赋予完成人长期使用权不低于10年,完成人履行合同、成果转化良好的,学校可进一步延长期限。赋予完成人长期使用权的,学校不再进行成果评估,完成人无需支付费用。完成人经批准可向他人转让许可或用于创业。
3.中国科学技术大学的“赋权+转让+约定收益”主要改革内容
一是简化作价入股审批流程,支持以转让协议约定学校未来收益。在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部分所有权后,科研人员以所持有部分进行作价投资,设立转化企业,学校持有部分可选择与科研人员签署赋权成果学校部分的技术转让合同,或约定当下或未来以增资方式作价投资于转化企业,团队增资入股后产生的股份收益及其衍生增值归学校所有,使团队获得全部科技成果作价入股。
二是分类确定内部收益分配,鼓励成果就地就近转化。在区域内以长期使用权或以许可、转让以及作价入股等所有权进行转化的,团队(发明人)获得收益(股权)的80%,学校获得收益(股权)的20%。成果转化至区域外,团队(发明人)获得收益(股权)的70%,学校获得收益(股权)的30%。
三是建立赋权风险防控和尽职免责机制。在赋权转让协议中约定对科研人员免责条款,管理人员履行勤勉尽职义务,严格执行决策、公示等管理制度,在没有牟取非法利益的前提下,可免除追究其在成果定价、自主决定资产评估、成果赋权中的相关失误责任。
全国高校赋权改革的主要形式及转化成效
1.赋权改革的主要形式及转化效果
据2019—2023年全国高校职务成果赋权改革调研表明,共64所高校稳步推进改革,共赋权专利820件。在权属形式方面,主要通过发明人与高校共同申请、赋予发明人所有权以及发明人与学校共有等三种方式赋权。其中,选择“发明人与高校共同申请”的高校有62所,以转让形式赋予“发明人所有”或“发明人与高校共有”的分别有27所、21所。从赋权专利的转化情况看,赋权后完成转化的共261件,转化率为35.2%,其中,发明人与学校共同申请的转化31件,转化率为6.8%,以发明人(部分)所有的转化222件,转化率为61.2%,均远高于全国2022年专利转化率3.1%。
2.试点高校赋权专利的转化成效显著
开展赋权专利转化较好的高校中,试点高校有6所。其中,上海交通大学赋权专利121件,转化79件,转化率为65.3%,中国科学技术大学赋权专利65件,转化61件,转化率93.9%。
从不同学科的赋权转化看,上海交通大学的材料科学与工程等四个学科赋权转化量位居前列,中国科学技术大学的物理学等两个学科的赋权后转化较好。此外,非试点高校依托优势学科开展赋权改革,如江南大学的食品科学与工程专业、厦门大学的化学专业等,转化成效也较好。
全面推进高校职务成果赋权改革,高效推进成果转化应用
1.加强部门联动,明确核心任务
总体上看,在国家层面需将成功的试点经验转化为工作机制,在以下方面予以进一步细化明确,保障高效运行:一是推动发改、教育、科技、知识产权、财政等部门的激励政策,与国资监管、审计巡视等部门的约束规范形成联动,为高校及其成果管理部门减压松绑;二是建立健全成果披露机制和公示程序,制定权属保留成果类型清单,完善负面清单,确保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三是通过不同形式赋权,引导支持潜力成果作价入股;四是明确赋权完成人以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的分割机制,提高权利行使效率,确保交易安全;五是探索构建尽职免责机制,严格执行决策、公示制度,豁免参与赋权的相关工作人员的决策责任。
2.优化赋权程序,因地制宜实施
一是加快推动高校建立健全赋权制度、工作流程和决策机制。二是因地制宜,根据学校现实和学科特色,优化赋权形式和赋权重点。根据各高校赋权实践看,推动实施发明人(部分)所有的赋权模式,以利于后续转化;从赋权重点看,可依托面向产业的优势学科赋权。三是明确赋权协议内容。根据不同成果类型,支持单位与完成人进行赋权,要明确成果范围和负面清单,与完成人签署书面协议,合理约定权属比例、收益分配、行使规则、费用分担以及专利维持费等。鼓励根据不同财政资助情况,探索弹性权属比例及分割程序,激发多方主体活力。四是扩大收益权分配主体和完成人处置权,赋予完成人相应比例的决策权,落实并加大对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人员的激励[4]。
3.强化组织领导,完善政策保障
一是加强政策引导,积极探索职务科技成果国有资产的单列管理模式。二是加强科技成果产权或长期使用权对科研人员的长期激励,对在科技成果转化中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加大物质激励,科研人员获得职务成果转化奖励不受绩效工资总量限制,不纳入总量基数。三是优化调整校内配套政策,加大成果转化在职称评定、岗位聘任、人才评价、绩效考核等中的比重,以及完善技术转移人才评价和职称评定制度。四是强化转化结果考核与运用,将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及其转化成效作为一流大学及一流学科建设动态监测、学科评价和学科评估的重要参考指标,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加快形成新质生产力。
参考文献:
[1]加快推动高校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EB/OL].
https://www.gov.cn/xinwen/jdzc/202310/content_6912295.htm,2023-10-26.
[2]李宪振,杨洋.打通科技成果向新质生产力转化“最后一公里”[N].光明日报,2024-02-22(2).
[3]耿德强,王龙.专利驱动高技术产业创新发展的机理、路径与政策研究[J].知识产权,2022(4).
[4]刘友华,李扬帆.职务发明权属规则与成果赋权改革的协同路径研究[J].湘潭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3(4).
[本文为全国教育科学规划2023年度教育部重点课题“需求导向下高校有组织科研的现实困境、影响因素与对策研究”(DIA230425)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刘友华 于绍东,单位:湘潭大学知识产权学院】
(原载2025年第10期《中国高等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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