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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除是不是处理违规教师的第一选项

发布时间:2023-06-07 作者:张小军 来源:中国教师报

教师因体罚学生被处理的案例并不鲜见,且每次都会引发关注。与以往不同的是,这一事件发生后,舆论关注的焦点不再是声讨教师,而是这样开除教师是不是有点草率:“情节并不严重也开除,谁还敢管学生”“一犯事就‘扫地出门’,迅速‘切割’为哪般”。这说明公众对教育惩戒与体罚的认识逐步深刻,开始理性审视、思考如何保护更多教师的工作热情。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2018年修订)》规定,“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其他处理包括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申报人才计划等方面的资格。”《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七条明确了可以解聘教师的三种情况: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也就是说,处理违规教师是一道多选题,开除是行政处分中最为严厉的选项,但并非第一选项,应当综合研判确定合理的处罚措施。

事件中教师先罚学生扎马步,又拿棍子抽打,出现了体罚学生的行为,应该处理,但需要综合考虑。比如,学生“在课堂上做不雅手势”,说明体罚“事出有因”;学生并没有伤情鉴定,不能认定受伤程度已达到轻微伤及以上;入职两年、学校好评和家长挽留,证明教师不是屡教不改、群众多怨。对照相关规定,该教师没有“故意”“教育不改”“影响恶劣”等应当从重处理的情节。

规范教育惩戒,处理体罚学生的教师,目的是规范教育行为,保护学生健康成长。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对师德失范尤其是体罚学生的行为“零容忍”,无疑是正确的。但也要看到,教育惩戒与体罚学生的界限尚不清晰,加之部分允许的惩戒措施在实际运用中有明显的滞后性和低效性,许多时候不能满足现场管理的需要。如果管理者忽视了这一点,“一违就处、一处必重”,就会给教师留下“惩戒恐慌”,对违纪学生不想惩、不敢惩。

治理违纪违法行为有一个常用原则,那就是“过罚相当”,这个原则不能因受害者及关联人纠缠不休、舆情弥漫不散、上级压力大等改变。此外,教育等相关部门还有引导社会风气、营造良好外部环境的重要职责。如果面对外部刺激一味退缩,可能会给外部“软肋暗示”,导致外部环境越来越差。因此,处理这类案件,希望管理者切莫忘记了初衷,失去了原则。

(作者系蒲公英评论独立评论员)

《中国教师报》2023年06月07日第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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