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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体育场地对外开放践行法治精神

发布时间:2026-02-24 作者:杨程赫 来源:中国教育报

  为满足市民日益增长的运动健身需求,缓解公共体育场馆资源供给不足的困境,近日,广东省珠海市决定在寒假期间面向全体市民开放46所学校的体育场地设施。这不仅是一项惠民举措,更是对法律精神的践行。

  从法律属性看,学校体育场地属于公共资源,其使用效率最大化是公共财产权理论的基本要求。体育法第八十四条明确规定“公共体育场地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公开向社会开放的办法,并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等实行优惠。”《全民健身条例》进一步细化了学校体育设施的开放义务。这些规定为学校体育场地对外开放提供了法律依据。

  学校体育场地对外开放的相关法律法规背后所蕴含的法治理念,是希望通过强制性和规范性的举措来满足市民日益增长的运动健身需求,缓解公共体育场馆资源供给不足的困境;但由于目前学校间的条件水平差异较大,国家层面出台法律法规若对此问题的所有细节直接“一刀切”还不具备相应立法条件。比如,一些老旧学校,由于学校体育场地、设施并不独立于教学区,因而很难对社会开放。而一些新建校的体育场地和设施相对独立,并进行了相关围挡,管理起来相对容易,这样的学校操场稍加改造,就容易对社会开放。因此,需要地方层面制定既符合国家层面的法律法规的规范内容和立法思想,又切合当地实际的政策细则,实现“地区政策与国家法律有效衔接”。

  学校体育场地对外开放涉及复杂的法律关系和公共利益平衡。珠海市在立足当地实际的基础上,在寒假期间面向全体市民统筹推进开放46所学校体育场地设施,这一举措是贯彻落实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的具体行动。其开放依据《珠海市推进学校体育场地向社会开放的工作方案》,是对体育法第八十六条“鼓励和支持机关、学校、企业事业单位的体育场地设施向公众开放”规定的细化,体现了地方政府通过法治手段推进惠民工程的积极探索。

  在惠民诚意方面,珠海的做法体现了权利保障的法治思维。通过免费或低收费方式向市民开放,体现了对公众体育权的尊重和保障。这种做法契合《全民健身条例》关于“公办学校应当积极创造条件向公众开放体育设施”的立法精神,将法律规定的公民体育权利转化为切实福利。

  更为重要的是,珠海探索建立了合理的责任分担机制。根据《关于推进学校体育场馆向社会开放的实施意见》,学校须具备“健全的安全管理规范,明确的责任区分办法和完善的安全风险防控条件”。对多元主体的安全责任精确界定是当前法律实践中的难点,因此在实际执行中,责任划分不够清晰成为制约开放的重要因素。珠海通过完善预约制度、加强安全管理规范等措施,既保障了校园安全,又满足了市民健身需求,在法律权利与义务之间找到了平衡点。这种探索为破解学校体育场地开放中的“安全困境”提供了有益经验。

  珠海的实践表明,学校体育场地对外开放要真正体现惠民诚意,需要将法治原则转化为具体可行的制度安排。通过明确的法律依据、细致的运行机制和合理的责任分配,才能让法律规定的惠民政策真正落地生根,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法治建设的实惠。

  值得注意的是,现行规范还存在法律位阶问题。一方面,法律层面的规定较为原则化,缺乏强制约束力;另一方面,政策文件虽具体但法律效力有限,难以完全替代法律法规的作用。当前主要依靠政策推动的开放模式,反映了“政策先行、法律跟进”的中国特色法治路径。但从长远看,需要通过法律固化政策成果,实现从行政推动到法治保障的转变。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珠海46所学校体育场地寒假对外开放,是对法律规定的具体落实,也是法治精神的生动实践。随着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监管机制的持续加强,期待更多学校体育场地从政策倡导走向法律义务,从临时举措走向常态化机制。这不仅有利于全民健身事业的推进,也是法治中国建设在教育体育领域的具体体现。

  (作者系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本科生)

《中国教育报》2026年02月24日 第0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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