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教育法典因深蕴“价值的纵向统一与规则的横向统一”而被视为教育法法典化的代表性立法文本,研究其编纂的原则逻辑和体例内容有望为推进我国教育法典编纂、国家教育法治的良性运行提供一定参考借鉴,助力我国教育立法现代化目标实现。
法国政策制定者希望通过法典这一成文法最高形式,将教育领域的所有法律关系和法律规则汇编整合至一个文本中,解决不同教育立法之间的重复、混乱、冲突、竞合和错位等问题,以简化立法结构、消解适用模糊、提升法律效能。
在法典编纂的预备阶段,编纂者将“法典化汇编”确立为基本编纂模式。相比“法典化创新”“法典化汇编”避免了大量的立法与修法工作,使编纂者能够以逻辑连贯的方式对已有立法资源进行择选、组合和拼接。“法典化汇编”的工作模式要求编纂者须在法律整合过程中根据教育法基本制度和规则对相关规范进行精简、调和与修正,使教育立法从碎片化、臃肿化走向体系化和效能化,进而形成可用以进行有效社会调控的规范体系。
在立法选择和编纂技术上,深蕴法律学科学理思维和方法原则。同时吸收部门立法和领域立法的编纂思维使编纂者能够“观察、辨识和研讨隐藏于复杂法律关系之后的核心范域和生长界限”,亦使法典能够充分关注并回应社会教育实践过程中的各项现实问题和关切诉求。在编纂技术上,遵循从一般到特殊的原则,先后收编普遍适用的一般条款和专门适用的特殊条款,明确每一条规范的立法使命和适用边界,体现出编纂者对教育法治实践的整全性审视和精细化处理。
以动态性和前瞻性的眼光编纂法典,有效提升法典的生命长度、宽度与厚度。法国认为,法典不应当被视为一种静态的规范集合,一部合格的法典应具备容纳修订或增补新规则的空间与能力。预立法的使用既使法典后期的优化修订和法源衔接成为可能,亦有效降低了其在日后被新立单行法“解法典化”的威胁和风险。如此一来,教育法典被塑造为一个兼具开放性、灵活性和稳定性的韧性体系,使之在经受社会变迁和时空更替的考验过程中,以可持续价值保障社会运行、促进国家治理。
法国教育法典分为“法律部”和“法规部”,两大部分序号标记一致、体系框架相似,共同实现了对教育法律关系的高度整合。
在体例设置上,“法律部”条文以编号“L”(法律)标出,代表由议会授权政府立法完成的法律;“法规部”条文以序号编号“D”(一般法令)或“R”(国家行政法院法令)标出,表示实际效力略低于“法律”的“法规”。两部分在体例设置和命名上亦大体按照“部—卷—编—章—节—款”依次编排,对仗基本整齐。教育法典的编纂体例基本满足了条理明晰、功能细化和规范统一的法典立法需求,读者不仅可以根据条文编号直观掌握某一条文所处的具体编章位置,还能就其法律渊源与效力等级进行迅速判断,为广大法典使用者观法、找法、释法、用法创造了便利,促使法典切实转换为实现国家有序有效治理的一个重要途径。
在具体内容上,以教育法典中的“法律部”为例,可进一步划分出多个层级。法典以“法律权利说”为主线编排总则,设置教育总则章和教育行政管理章,突出教育的权利本位的同时,强调教育的公共性、世俗性和义务性等特征,体现出自然法学派的法典化思维。其后,以教育阶段为核心维度展开“中小学教育”和“高等教育”两大分部内容,分别沿着“组织—机构—生活”的架构展开。在此基础上,“人事制度”在法典中被单独列出,体现出人事制度对各阶段教育活动实施的促进和保障作用。这一兼备内容多样性、层次分明性和逻辑严密性的体系建构方式,提升了法典的整体品质,让教育事业各大领域均有章可循、有法可依。
(作者岳靖峰系南京工业职业技术大学讲师、董晓波系南京师范大学外国语学院教授)
《中国教育报》2026年08月05日 第0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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