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10年来,乌兹别克斯坦高等教育发展之快令人瞩目。据该国国家统计委员会统计,2025—2026学年该国高校在校生已逾150万人,较10年前增长数倍;高等教育毛入学率由10年前的不足10%提高到目前的40%以上,高校数量有所增加。规模上去了,质量、治理和就业的压力也随之而来。2026年3月,乌兹别克斯坦批准新版《高等教育条例》。新条例适用于乌兹别克斯坦国立高校和在乌兹别克斯坦办学的外国高校分校。
这次修订并非“另起炉灶”。2003年版条例已经提出扩大高校自主权、引入理事会,产学研结合也早有涉及。新条例的意义在于,把近年以来陆续通过总统令和政府决议推行的改革举措纳入统一的规章,标志着乌兹别克斯坦高等教育政策重心由规模扩张转向内涵发展。
弹性学制
以学分规则对接国际
条例把本科教育界定为学制至少为三年的基础高等教育阶段,硕士研究生教育学制至少为一年,改变了之前本科不少于四年、硕士不少于两年的规定。这只是下限,并不意味着所有专业都压缩到三年,目前实行三年制的仅有师范和部分农业类专业。
条例规定,教学过程按照基于欧洲学分转换和累积系统(ECTS)的国家学分模块制进行,把2020年起分阶段推行的学分模块制确定为统一的教学组织制度。条例允许高校参照国际排名和声誉较高的外国高校的教学大纲,与对方建立贯通衔接的联合培养流程。
乌兹别克斯坦并未加入博洛尼亚进程,其高等教育改革采取“对接而不加入”的策略。学分体系与欧洲兼容,便于学术交流和联合培养,但并不等于学分和学历就能自动互认。
有条件放权
在质量问责框架内扩大办学空间
条例第五条把“保障高等教育机构的学术、组织管理和财务自主权”列为高等教育领域的主要任务,与之并列的还有“推行反腐败和确保工作透明度的有效机制”。此前已有约40所国立高校依据2021年的总统决议获得财务自主权,这次则是自主权首次以部门规章的形式进入高等教育基本规范。
放权是有条件、分层次的。国立高校校长仍由所属部委推荐、报总统办公厅同意后任免;设立或撤销院系、批准组织结构须与主管部门协商,已被赋予财务自主权的高等教育机构除外。
条例生效后,改革并未停步。据相关重要规定,自9月1日起,国立高校校长改由高等教育、科学和创新部任免,与条例第五十七条由部长内阁任免的表述有出入,说明相关制度仍在衔接调整之中。该规定还启动“U10”国家先进大学计划,从2027年起建立与国家排名挂钩的财政激励机制。高校自主权由此同绩效考核、国家排名捆绑在一起。
产教协同
人才培养与师生权益并重
新条例在人才培养上最突出的变化是,把用人单位从外部评价者变成了培养规则的参与者。条例要求,本科和硕士专业的资格要求由高校直接基于人才需求方和雇佣机构的建议,与其合作制定,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再据此编制。
师生权益的规定更加具体。学生有权对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提出建议,参与教学过程的讨论,对管理层的决定提出申诉;教师有权自主选择教学方法、参与制定国家教育标准和培养方案,同时须定期接受胜任力考核。乌兹别克斯坦国内媒体最关注的是严禁指派学生参与与教学活动无关的活动。2003年版条例虽有类似禁令,却保留了经部长内阁决议规定的例外情形,历史上学生曾被大规模动员参加采棉等劳动,2021年以来这种做法已经系统性终结。新条例删除例外条款,与2020年《教育法》保持一致。
多方观察
成效与挑战
这部条例在乌兹别克斯坦国内外都称得上“低调”,官方以学生权利和教学秩序为主线加以推介,国内媒体集中报道了三年制和禁止非学业劳动两项内容。综合观察,条例执行仍面临三方面考验。
一是学制。三年制对化学、医学、工程等专业未必够用,仓促推行可能影响培养质量。
二是自主。校长任免、机构设置的权力仍在主管部门手中,自主权又同绩效考核和国家排名捆绑,高校能否真正对办学质量负责,还有待观察。
三是国际化。乌兹别克斯坦境内已有30余所外国高校及分校,在外国名校招牌之下,中亚“教育枢纽”面临“国际化孤岛”的风险,与本地高等教育体系的联系可能很薄弱。
总的来看,乌兹别克斯坦高等教育改革呈现出总统令牵引、部门规章落地、配套文件滚动调整的特点,这部条例宜看作现阶段改革的基础性制度框架。它重新界定了政府、高校、用人单位、师生与国际伙伴之间的关系,能否真正推动乌兹别克斯坦高等教育走向内涵发展,还要看质量保障、教师发展和资源配置能否同步跟上。
(本文由教育部教育管理信息中心供稿,作者系中央民族大学外国语学院副院长、副教授)
《中国教育报》2026年09月17日 第10版
工信部备案号:京ICP备05071141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10120170024
中国教育报刊社主办 中国教育新闻网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禁止下载使用
Copyright@2000-2022 www.jyb.cn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