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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利好!高校毕业生赴中西部基层就业3年以上可补偿学费

发布时间:2022-11-21 作者:张欣 来源:中国教育新闻网

中国教育报-中国教育新闻网讯(记者 张欣)为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赴基层单位就业,教育部对中央部属高校应届毕业生到中西部地区、艰苦边远地区、老工业基地县以下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的毕业生推行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政策。符合政策的毕业生在校期间实际缴纳的学费由国家补偿,在校学习期间获得的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由国家财政代为偿还。

政策明确了代偿范围。涉及中西部地区包括西藏、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及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等10个省。艰苦边远地区是指除上述地区外,国务院规定的艰苦边远地区。工作地点要求在县以下(不含县政府所在地)乡(镇、街道),工作地点在县级的乡(镇、街道)政府机关、农村中小学、国有农(牧、林)场、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站、乡镇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站、乡镇文化站等;气象、地震、地质、水电施工、煤炭、石油、航海、核工业等中央单位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县级以上(含县级)各局(委员会、办公室)、高等学校、公安机关支队级以上(含支队级)等不属于基层单位;金融、通讯、烟酒、飞机及列车乘务、房地产及其相关产业等特殊行业,不属于基层单位。

政策明确,国家对每名毕业生每学年补偿学费或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的金额,本专科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研究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6000元。超出标准部分不予补偿、代偿或减免。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低于补偿代偿标准的,按照实际缴纳的学费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金额实行补偿代偿。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高于补偿代偿标准的,按照标准实行补偿代偿。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年限,分别按照国家规定的相应学制计算。

国家对到中西部地区、艰苦边远地区、老工业基地县以下基层单位就业的获得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的毕业生,每年补偿学费或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总额的1/3,分3年补偿代偿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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