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语言文字领域首部专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以下简称“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自2001年实施以来,在促进社会发展与进步上发挥了重要作用。25年来,社会语言生活发生了深刻变化,也出现了不少新问题、新挑战,对国家语言文字工作提出了新要求,对现行法律进行修改完善成为时代发展的应有之义。经过长时间研讨并征求各方意见,2025年12月27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新修订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于2026年1月1日开始施行。修订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进行了许多修改,由原先的4章增至5章,由28条增至32条。修订主要包括以下四方面内容:突出党在国家语言文字事业中的领导作用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政治意义,健全细化社会语言生活中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具体环境的规定,强调国家和地方政府要为国家语言文字工作采取保障措施,对没有按法定要求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作出规定。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修订特点
突出了党对国家语言文字事业的领导,强化了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所具有的政治属性与功能。新修订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在第五条中增加了“国家语言文字事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的表述,并作为该条标题予以强调。同时,该法条内容由三个“有利于”扩大到五个“有利于”,新增加的两个是“有利于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利于传承发展中华优秀文化和构筑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进一步明确了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导向和目标。该法第一条是对立法宗旨的阐述,此次修订在原有基础上增加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坚定文化自信”的内容。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在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强国建设中起重要作用,修订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据此对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性质与功能、使用与推广,都作出了更全面的阐释与规定。
进一步明确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各环节涉及的各主体的法律责任。修订后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对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在社会使用、传播、教学、应用、管理等各个环节涉及的政府、组织、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及从业人员应负的职责,以及没有达到相关规定要求应承担的法律责任,都作出了更加明确具体的规定。如针对“违反本法第二章有关规定”的情况,修订前的法律条文要求“有关单位”应当对直接责任人员进行批评教育,“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而修订后的第三十条,明确要求“由教育、新闻出版、广播电视、市场监督管理、住房城乡建设、文化和旅游、电影、交通运输、民政、公安、文物、网信、工业和信息化等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将责任落实到具体管理部门。对责任人也由原来隐而不显的概括性说法改为对“直接责任人”的强调,如“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修订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最突出之处就是由原来的4章变为5章,新增“法律责任”章,把违反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使用规定的处理从原来教育、管理、监督的层面提升到处分、惩处直至给予治安处罚的层面。如第三十一条明确提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同时,修订后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进一步加强了对有突出成绩和贡献者的肯定。如第八条规定,“对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在“奖励”的基础上新增“表彰”,增加了隆重程度和仪式感。每年9月第三周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推广普及宣传周的规定也以法律条文形式进一步明确。
对社会用语用字环境提出了更加明确的要求。修订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在有关社会用语用字要求上也作出了几处重要修订,规定更加具体、明确、周详。第十五条新增对“网络文艺节目、网络剧、网络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以及网络游戏等网络出版物用语用字”的要求,针对新形势下发展起来的新传播手段、新传播形式,完善相关规定。第十六条整条为新增内容:“在境内举办的国际展览、国际会议等,其标识、标牌、宣传品等需要使用外国语言文字的,应当同时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这一条是针对当下中国国际影响力提高,中外交流日益密切的情况作出的必要补充。目前,中国境内举办的各种国际经济文化教育学术类活动越来越多,但其工作语言、会场语言环境、会议材料等不能只用外国语言文字,必须同时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
语言表达更为准确严密,更加全面细致周密地体现出立法意旨与要求。修订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对部分条款的语言表达进行了细节性修改,使法律内容指义更加明确,以法律文本本身的精准性体现对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使用规范性的追求。
修订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对民族地区的指导意义
加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推广普及是新时代党和国家十分关注的重要任务。国务院办公厅2020年发布的《关于全面加强新时代语言文字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到2035年,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在全国范围内的普及更全面、更充分,普通话在民族地区、农村地区的普及率显著提高,国家语言文字事业取得长足发展,基本实现新时代语言文字工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意见》进一步明确了新时代语言文字工作的五大任务,排在首位的就是“坚定不移推广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修订,充分考虑了当前民族地区推广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实际需要,具有很强的现实性与指导意义。
为民族地区大力推广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提供了法律保障。民族地区推广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工作有多个方面的意义,如助力民众学习文化知识、学习劳动技能、增强致富能力等,有着善己、富家、关爱社会的多种作用。更重要的是,推广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可以促进各族群众交往交流交融,进而引导其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增强文化自信,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目标奠定坚实基础。修订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四条增加了“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妨碍公民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要求,进一步保障了公民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权利。
明确了国家机关、相关部门、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等不同主体推广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义务、要求及岗位职责。经过多年实践,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推广普及已经形成了“党委领导、政府主导、语委统筹、部门支持、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呈现出多维度推进的态势。修订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将这套有效工作机制从法律层面上予以固定。修订后的法律对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使用与管理中涉及的各个主体所应承担的义务与责任都作了明确规定,使推广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工作行事有据、处事有法。如第七条新增“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语言文字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关规划,将语言文字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预算”的规定,这个法条的主体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把语言文字工作作为人民政府的法定任务规定下来。修订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中增加了多处对有关责任方的规定,如“组织”“个人”“公民”“主管部门”“受教育者”“从业人员”“直接责任人”等,有利于语言文字工作各方面责任的进一步落实。
对民族地区推广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给予法律保障。修订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七条新增“国家加强民族地区、农村地区和边远地区推广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条件保障”的条文。当前,我国推广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重点地区是民族地区、农村地区、边远地区,而民族地区的青壮年劳动力是推广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重点人群之一。由于多种历史原因,民族地区青壮年劳动力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使用水平较低、能力较弱、学习困难大,对于推广普及工作来说,这部分人群属于工作的“存量”问题。修订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把做好重点地区的推广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写进法律条文中,显示出国家对解决当前推广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中重点问题、难点问题的重视和决心。
发挥教育领域对推广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示范作用
学校是民族地区推广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堡垒。学校主要解决民族地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使用人口“增量”问题,也是各方面学习条件都得到充分保证的主要阵地和示范区。修订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十一条专门规定了学校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教学与使用方面的责任,较原文增加了“受教育者在完成义务教育时应当能够基本掌握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内容,将掌握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作为完成义务教育的一项衡量标准,从根本上保证了学校必须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教育落到实处。同时,第十一条增加了对使用国家统编教材的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国家统编教材。”统编教材在推广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方面发挥着无可替代的作用,是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的重要载体。修订前的法律只是对教材的语言文字形式提出了要求,而修订后的法律则对包括教材内容在内的整个教材使用提出了明确要求。修订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把民族地区学校要推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教育、义务教育毕业生要具备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能力、统一使用国家统编教材这三条写入法律文本,就从制度上明确了学校全面实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教育的责任、义务与任务。
在具体的实践过程中,学校应抓细抓好教师管理与学生培养、教育教学与学习实践、知识传授与能力培养、良好语言环境营造与语言使用风气养成等各方面工作。一方面,要切实保证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在学校工作中得到全面贯彻实施;另一方面,要在校园中设置读书角,开展诵读经典、书法大赛等生动活泼的活动,建设书香校园。学校要在会、能、好、雅、美上下功夫,争做规范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样板单位,努力成为展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深厚内涵、文明力量、文雅魅力的窗口单位。
教师要成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推广普及的实践者与示范者。教师承担着培养下一代的重任,要立德树人、培根铸魂、启智润心,是推广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一线工作者和责任人。在这次修订中,以普通话为工作语言的职业还扩大到了“文化和旅游、交通运输等行业中面向公众的从业人员”,如医生、护士、导游、售货员、服务员、司机等都包括在内,但从普通话的使用水平和入职要求的严格程度来看,对教师普通话水平等级要求是最明确也是最高的。如一般教师“应不低于二级乙等”,语文教师“应不低于二级甲等”,且普通话水平达标是获得教师资格的必备条件。目前,民族地区还有部分教师的普通话水平暂未达到国家规定要求,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需要充分开展各种培训活动,帮助教师提高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使用水平,以适应时代的要求。目前,各地各校已形成不少卓有成效的经验办法,如在岗培训、轮岗培训、离岗培训、办班集中培训、分散一对一帮扶等。还有学校通过周测月考、随学随考等方式以评价促进教师学习。此外,教师自身也需要不断提高学习、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主动性,积极利用国家智慧教育公共服务平台中的中国语言文字数字博物馆等各种音视频数字资源开展立体的、全天候的、标准的语言学习,并不断提高在日常生活中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水平,让语言学习成为自己工作和生活中须臾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具有较高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运用能力的教师则可进一步发挥示范作用,不仅要在教学上对学生严格要求,还要在工作中对同事热情帮扶。在部分推广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任务较重的地区,有余力的教师可以努力走上社会,回应社会需求,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培训教学和活动提供帮助。
学生要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学习为己任。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已经明确规定,受教育者在完成义务教育时必须具备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能力,这是学习内容,也是学习要求和目标。每名学生都要努力学好用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把对祖国的热爱首先体现在对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日常使用与熟练掌握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学习不仅要落实到各学科的知识学习中,还要体现在平时的日常交往中。调研显示,目前民族地区学生的听说能力已经达到了一定水平,但部分学生的读写能力还有进一步提升的空间。书籍是语言文字与内容的紧密结合物,学生要高度重视阅读,通过大量阅读优秀读物来提高对书面语的阅读、理解及运用能力。中小学生具备了较好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运用能力,还可以通过“小手拉大手”的方式,带动家人和邻里共同学习、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大学生则可以通过实践课、实习课,利用周末和假期,到厂矿企业、农村牧区、市场街区等地,为更多想要学习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人提供帮助,促进社会层面推广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的开展。
修订后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为新时代进一步做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教育领域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为推广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事业、建设教育强国作出应有贡献。
(作者系喀什大学特聘教授、国家语言文字科研基地国家语言资源监测与研究教育教材中心主任、厦门大学嘉庚学院人文与传播学院院长)
责任编辑:单笑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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