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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要给教师上一堂“法治课”

发布时间:2023-12-26 作者:郝盼盼 来源:中国教师报

近年来,不管对新教师进行岗前培训还是对在职教师进行提升培训,一般都会安排一堂“法治课”。为什么要安排一堂“法治课”,主要讲什么,我认为要向教师讲清楚以下3个问题。

讲清楚教师的法律地位,让教师具有职业尊严感。教师群体享有一部专属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表明教师具有重要的法律地位和社会地位。教师作为专业人员的法律身份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教师资格证书制度,二是教师职称证书制度。在教师资格证书制度方面,每个从事教师职业的教师都要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资格证书,这是一种国家法律许可,表明教师职业具有门槛、标准和专业性。在教师职称证书制度方面,教师职称的全称是专业技术职务等级,表征教师职业的专业性,要求教师在教育教学和学生管理中体现出专业能力和专业水平,而不是业余水平和外行水准。

教师专业人员的法律身份突出的是教师职业的专业性,同时在坚持专业性的基础上,不断强化中小学教师职业的公共属性。2018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出台《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其中明确提出“确立公办中小学教师作为国家公职人员特殊的法律地位”。将公办中小学教师确定为国家公职人员,有助于进一步提升教师的政治地位、职业地位和社会地位,让教师享有应有的社会声望和职业尊严,让教师成为人人羡慕的职业。

当然,权责总是一致的,教师享有国家公职人员相应的权利,也要履行相应的义务。比如,公办中小学教师不得进行有偿补课,就是因为教师的法律身份不允许,国家公职人员不得从事兼职兼薪行为。

“赋权强责”是未来教师队伍建设的总体趋向,国家在不断提升教师的待遇和地位,也在不断强化教师的国家责任、政治责任、教育责任和社会责任。通过讲清楚教师专业人员和国家公职人员的双重法律身份,让教师切实感受到教师职业重要的法律地位和社会地位,在工作岗位上既发挥专业水平,也履行公共职责,获得社会的认可与尊重,增强教师的职业尊严感。

讲清楚教师的法律权利,让教师具有职业获得感。现代法治以保障权利为核心,教育法治也不例外,教师法在第1条立法目的中申明“为了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并在第7条例举规定了教师的六项法律权利:教育教学权,这是教师最为基础的一项权利;科学研究权;指导评价权,对学生的学业表现和品行进行公正评价;工资报酬权,这是教师的核心权利,也是教师职业地位和社会地位的重要体现;民主管理权,教师作为学校的主人,在涉及学校和教师的重大利益事项上,比如学校章程制定、绩效工资改革、教师职称评审、职务聘任等事项上,教师享有知情权和参与权,可以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教师会议等形式提出意见和建议;进修培训权,教师有不断提高职业素养和专业能力的需要,国家提供相应的机会、条件和资源保障教师权利的实现。

当前,有些学校包括部分教育行政部门在对教师进行法治培训时,只讲教师的法律义务,让教师履行法定职责,避免教师出现违法行为招致麻烦。这样失之偏颇,因为只讲教师法律义务,不讲教师法律权利,这不利于保护教师合法权益,甚至会造成一种错觉,好像教师只有义务,没有权利。因此,必须讲清楚教师的法律权利,并且明确保护教师权利的主体主要是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

讲清楚教师的法律义务,让教师具有职业敬畏感。教师法在第7条规定了教师的六项法律权利之后,紧接着在第8条规定了教师的六项法律义务,体现了权利与义务的统一。教师的六项法律义务包括遵守法律、完成教学任务、对学生进行爱国主义教育、关爱学生、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提高业务水平等。除了教师法规定的义务外,其他法律文件还规定了教师必须履行的更为具体、详细的义务。

法律作为一种行为规范和指引,主要规定了应为和禁为两种行为模式。所谓应为就是教师应当做什么,禁为就是禁止教师做什么。如严慈相济,诲人不倦,真心关爱学生,严格要求学生,做学生良师益友,这是教师应为;不得歧视、侮辱学生,严禁虐待、伤害学生,这是教师禁为。近年来出现的师德师风问题主要是教师在禁为方面出了问题,因此要把“负面清单”讲清楚,让教师不触碰红线、不逾越底线,增强职业敬畏感。

除了讲清楚负面清单,还要让教师树立法律责任意识,认识到当应为而不为或者禁为而为之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法律责任分为三类,分别是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教师承担的民事责任主要表现为赔偿损失,比如因体罚与变相体罚造成学生伤害后果,要承担侵权赔偿责任;行政责任具体又分为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行政处分主要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等,行政处罚主要包括撤销教师资格等;刑事责任规定在刑法中,比如教师性侵学生是一种极端恶性犯罪行为,犯罪教师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因此,要给教师讲清楚法律义务,同时要让教师清楚地认识到,当教师出现触碰红线、逾越底线的禁止行为时,会根据不同的轻重情形承担不同的法律责任,从而增强教师的职业敬畏感,在工作中做到依法执教。

(本文系北京教育学院重点关注课题“中小学教育惩戒纠纷案例的法律分析”的阶段性研究成果,课题编号:ZDGZ2020-06,作者系北京教育学院教育政策研究中心副主任)

《中国教师报》2023年12月27日第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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